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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生成内容(GC)已经成为当下创作领域的一大热点。随之而来的便是关于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与内容版权难题。本文将从创作归属与侵权界定两个方面,探讨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与内容版权疑惑。
在传统的著作权法框架下,创作主体一般是指具有独立创作能力的人。作为一种技术手,能否成为创作主体成为了一个争议点。目前大多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工具在人类智力劳动参与下生成的,倘使具有独创性,法院将承认其创作性。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表示,法院在判断生成内容是不是具有独创性时,会将其与人类创作活动实类比。例如用智能手机拍出的照片体现了摄影师的独创性投入,便构成摄影作品。 在生成作品的情况下,假使工具可以体现人类智力劳动的独创性,那么生成的内容也应被视为创作主体。
依据《人民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从法律角度来看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其开发者或所属机构。在实际操作中,怎样界定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仍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开发者或所属机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系统的研发,使得具有创作能力。 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开发者或所属机构。另一方面生成作品的期间人类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投入也不容忽视。在这类情况下,怎么样平开发者与人类创作者之间的权益成为著作权归属的关键疑问。
在生成作品的情况下,侵权表现的认定相对复杂。一方面,生成作品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生成作品可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等权益。
以生成图片为例,倘若生成的图片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如未经授权利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为训练数据,那么此类行为构成侵权。假若生成的图片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如未经同意利用了他人肖像,同样构成侵权。
在侵权责任界定方面,应该依据《人民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判断。对生成作品的侵权责任,理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开发者或所属机构故意或过失引起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生成作品在创作期间,因技术起因致使侵权,如系统未能识别他人的知识产权,开发者或所属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生成作品在采用进展中,因利用者故意或过失造成侵权利用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与内容版权疑问,涉及到创作归属与侵权界定两个方面。在创作归属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开发者与人类创作者的权益平。在侵权界定方面,应该依照《人民著作权法》和《人民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判断侵权行为及责任。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生成作品在创作领域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 有必要对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与内容版权疑问实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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