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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艺术创作也不例外。绘画、写作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逐渐兴起引发了关于创作作品版权归属的广泛讨论。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创作绘本的版权疑问实深入剖析探讨谁拥有创作成果的所有权与利用权。
按照《人民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表现思想、感情的独创性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背后的创作者即具有自然人格和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技术工具本身不具有自然人格和法律人格于是无法成为著作权权利主体。
创作绘本的期间,开发者通过编程、算法设计等手,为提供了创作的工具和方法。从这个角度来看,开发者与之间存在着委托创作的法律关系。在这类情况下,生成的作品应视为开发者委托创作的成果,其著作权应归属于开发者。
针对创作作品的版权疑问,可以考虑将创作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但对其实行特殊规定。例如,可以减少独创性请求,限制保护期限等。在此类情况下,生成的作品仍然具有著作权,但著作权归属可能有所不同。一种可能的方案是,将著作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开发者所有,另一部分归生成作品的客户所有。
在判断生成的作品是不是具有独创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作品是不是具有原创性,即作品是否独立创作,而非剽窃他人成果;二是作品是否具有创意,即作品是否表现出一定的艺术性、创新性。倘若生成的作品满足以上条件那么该作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外观。
在确定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开发者与客户之间的约好:假使开发者与客户之间有明确的约好遵循约好确定著作权归属。
(2)作品的创作过程:要是生成作品的期间,开发者参与了创作,那么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可能存在共同著作权。
(3)作品的实际采用:倘若生成作品被广泛应用于商业、教育等领域,那么开发者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可利用的关系。
在创作绘本的侵权纠纷中,应依照以下原则确定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假使开发者或客户因过错引起他人权益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侵权表现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
(3)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难以确定时,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分配责任。
某使用者通过人工智能平台的“画师”功能,用言语简单描述了自身期望看到的画面。随后,生成了一幅颜色绚烂的枫叶画《北京的秋》。客户将这幅画用于商业用途,被原图作者诉至法院,需求赔偿损失。
(1)生成作品的独创性:依据案例描述,生成的枫叶画具有独创性,表现出一定的艺术性。
(2)著作权的归属:由于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其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开发者。但考虑到使用者在创作进展中提供了创意和描述,开发者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共同著作权。
(3)侵权责任的承担:若是生成作品侵犯了原图作者的著作权,那么使用者和开发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责任分配应依照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确定。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创作绘本的版权难题日益凸显。从法律角度来看,本身不能享有著作权,其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开发者。但在特殊规定下,能够考虑将著作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开发者所有,一部分归客户所有。在侵权纠纷中,应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和公平原则确定责任。未来随着创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新的创作环境和需求。
创作绘本的版权归属与法律解析是一个复杂的难题,涉及多方利益。在解决这一疑问时,应充分考虑创作者、开发者和客户的权益,以及作品的社会价值。只有在平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创作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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