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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逐渐渗透到了各个领域创作领域也不例外。创作的音乐、绘画、文学作品等不断涌现引发了关于创作作品版权归属及著作权的讨论。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及著作权究竟归谁所有。
按照《人民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故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应该归属于对该作品生成具有贡献的主体可能是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或是说利用者(使用者)。本身不能享有著作权,其并非法律主体。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科技哲学研究室主任伟文主张更严格地认定辅助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在他看来,即便是辅助生成的内容,也应该明确在整个创作进展中的贡献程度。具体到绘画的著作权归属,目前存较大争议。
人工智能不具有自然人格和法律人格,其本身无法成为著作权权利主体。若是绘画构成作品,由人类提供基础数据并由非类人的人工智能通过数据分析和算法完成的内容,可有知识产权保护。但必须明确的是,“计算机生成作品”并非作品。
与绘画相比,作曲的著作权归属相对明确。一般而言,作曲更多停留在单旋律、短篇幅的乐曲形态。此次尝试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多声部、广维度,同时具备复杂性和经典传承性的长篇幅交响乐曲作品。在著作权方面这类作品多数情况下归属于软件开发者或所有者。
以红星新闻媒体报道的一起案件为例,李先生诉称,其创作的绘画作品著作权被侵犯。庭审中,李先生表示,期待法院可以对绘画作品的著作权难题给出明确的裁量和认定标准,方便所有创作者参考。
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首先涉及到创作主体的认定。由于并非法律主体,其生成的作品是不是具有独创性成为判断的关键。假若生成的作品具有独创性,那么著作权理应归属于对该作品生成具有贡献的主体。
随着ChatGPT、文心一言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Generated Content,GC)的著作权疑问再次引起广泛关注。怎么样在技术进步与创作边界之间找到平,成为亟待应对的难题。
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及著作权疑问存较大争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理应从创作主体认定、技术边界等方面明确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创作环境。
在未来,咱们期待法律可以为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及著作权疑问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既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又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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