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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数字化时代,文案创作领域也未能免。本文将从数字人利用他人文案的合法性、版权疑惑以及合规指南三个方面实行解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1. 数字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数字人作为一种技术手并非法律主体,由此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这意味着数字人生成的文案在著作权法上并不具有独立的著作权。
在一般情况下利用生成图片的权益归属于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的人。这是因为,数字人只是作为一种工具,其生成图片的过程仍然依于人的操作和控制。 在利用数字人生成的图片时应保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虚拟数字人技术概念的厘清对明确其利用他人文案的合法性具有关键意义。按照其驱动技术的不同,虚拟数字人可分为真人驱动型和驱动型。前者通过佩动捕设备或特定摄像头实行驱动,后者则由深度学算法运作。在本文所述案例中,Ada属于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
在利用数字人修改他人文案时,应该留意“接触”原则。即表现人可通过一定的形式熟悉感知到原作品,以此作为侵权认定的起点。在数字时代,网络传播形式的普及使得作品易于接触,因而在利用他人文案时应保证不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人修改他人文案可能涉及合理利用与侵权风险。合理利用涵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对原作品实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研究等目的的利用;
(2)对原作品实必要的改动,以适应新的采用场景;
(3)在保证原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对原作品实行二次创作。
在具体操作期间,应充分评估侵权风险,避免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在采用数字人修改他人文案时还应关注“中之人”相关的邻接权授权风险。运营方应充分关注并通过协议预约的办法加以防范。
在利用数字人修改他人文案时,首先要尊重原作者的权益。在必要时,应与原作者实沟通,获取授权或可。
在利用他人文案时,应明确标注来源和作者,以便让采用人知悉其采用的是他人作品,他人亦可知悉作品权利归属。
为了区分数字人生成的文案与人类创作的文案,可在侵权作品附上“生成”类似标签,以避免误导和混淆。
在利用数字人修改他人文案时,应充分评估合理采用与侵权风险,保障不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从长远来看应加强虚拟数字人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增进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能力,以促进产业发展。
数字人利用他人文案的合法性、版权难题及合规指南解析对规范数字人应用具有要紧意义。在数字化时代咱们应充分认识到数字人的技术特点,尊重原作者权益,合理采用他人文案,以实现科技与艺术的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