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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包含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绘画图片)作为技术的一种应用,引发了关于其是不是能够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受著作权保护的讨论。本文将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成图片著作权案出发,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内容的可版权性疑问。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的独创性,是指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具有原创性,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 在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不是具有独创性时,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独立创作的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人类干预的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生成图片著作权案中,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法院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理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因为,尽管生成的内容具有随机性但原告在生成图片进展中对的技术参数实了调整,使得生成结果具有了原告的个性化特征,体现了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著作权归属疑问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是按照程序预设的算法自动生成图片,为此理应被视为作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仅是工具,其生成图片的著作权应归人类创作者所有。
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应该被认定为作品。这意味着,生成图片的著作权应该归人类创作者所有。这是因为,在生成图片的期间,人类创作者对的技术参数实了调整,使得生成结果具有了个性化特征,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保护,应该遵循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认定侵权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存在侵权表现。即被告是否未经可,擅自采用了原告的生成图片。
(2)是否存在侵权故意。即被告是否知道或理应知道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侵权行为的性质。即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质以及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等。
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可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受著作权保护。在认定侵权时,理应充分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侵权故意、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难题将越来越受到关注。在未来,我法和司法实践理应不断完善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需求。
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保护难题上,咱们理应鼓励创新,尊重创作者的权益,同时也要兼顾公众利益,平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发展,推动我国科技产业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