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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在创作领域,写作软件的出现引发了关于原创性、版权归属和创作界定的一系列讨论。本文将从原创性的定义、创作的特点、版权归属以及创作界定等方面,探讨即创创作是不是构成原创。
“原创”一词往往指的是某作品或内容为特别且首次创作。从创作主体来看,原创作品的思想、结构和表达,以及对素材的选择、编排完全取决于创作者,而非其他因素。 原创性不仅仅是指内容的独有性,还包含创作进展中的独立性和创造性。
作为一种工具,不具备独立的创作能力,其生成的内容是基于算法和大量数据训练的结果。创作的文章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丰富:可快速地从大量数据中筛选、整合信息生成具有丰富内容的文章。
(2)速度快:相较于人类创作者可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创作任务。
(3)风格多样:可按照需求调整创作风格,满足不同场景和使用者的需求。
从技术角度来看创作确实可以生成具有特别内容的作品。由于生成的文章是基于算法和数据训练的结果,其创作过程并不具备独立性和创造性。 从严格意义上讲创作并不能算作原创。
在“人工智能文生视频侵权之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创作的文章仍然可被认为是原创作品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
(2)创作者在创作进展中实行了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
对创作的文章版权归属成为一个关键疑问。一方面,作为一种工具,其生成的文章属于软件作品的范畴应归软件开发者所有。另一方面,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和个性化选择与安排,应归创作者所有。 在版权归属疑问上,需要平软件开发者和创作者之间的利益。
在创作期间,怎么样界定创作表现成为一个关键疑惑。以下几种情况值得关注:
(1)完全依生成的文章:此类文章的版权归属应归软件开发者所有。
(2)辅助创作的文章:此类文章的版权归属应归创作者所有,但创作者需合理采用生成的内容。
(3)抄袭生成的文章:此类表现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即创创作是否构成原创,取决于具体的创作过程和采用途径。在技术、法律和版权归属等方面,创作具有一定的原创性,但仍然存在争议。未来,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关于原创性、版权归属和创作界定的疑问将更加突出,亟待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完善。
在数字化时代,咱们需要重新审视原创性的定义,以及在创作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创作者、软件开发者和法律界应共同努力明确创作界定,保护原创作品,推动创作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