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按照《人民公司法》《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经营范围及监督管理请求,保障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运营推动金融发展。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自有资金向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山东省内依法并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1.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业务透明化;
4. 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且必须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具体金额可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章程;
2. 股东大会决议;
3. 投资人基本情况说明(包含身份证明、资信状况等);
4.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履历;
5.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 其他必要的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理应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较强的财务实力。主要发起人应具有连续三年以上盈利记录并承诺支持公司长期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须持有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方可正式营业。经营许可证是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的必不可少凭证,也是接受金融监管的基础。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经营许可证需按以下步骤实施:
1.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
2.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核;
3.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
4. 审批通过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小额贷款公司每年须参加年度检查提交年度报告。对未准时参加年检或存在违规表现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依法依规应对。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涵盖但不限于:
1. 发放单笔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10%的小额贷款;
2. 提供融资咨询、理财顾问服务;
3. 开展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相关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 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 发行理财产品或开展其他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3. 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跨区域经营;
4. 违规或催收。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助做好日常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施行审慎经营规则,控制信贷风险。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升风控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对涉及重大疑问的投爽应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部分业务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办法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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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许可须要及监督管理细则旨在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的要紧组成部分,在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的同时也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稳健运行。期待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认真实行本管理办法,共同推动山东省金融业持续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