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担保信用贷款作为一种便捷的融资办法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部分借款人因还款能力不足引发逾期、违约的现象日益严重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对无担保信用贷款的发放实施了严格的规范。本文将详细介绍不得发放无担保信用贷款的规定及对象。
按照我国《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表现能力的人民公民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须要的其他条件。
金融机构在发放无担保信用贷款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不得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不得向生产、经营或投资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3)不得向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4)不得向建设项目按规定理应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5)不得向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6)不得向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进展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7)不得向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表现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包含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表现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宣告破产的法人等。
如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借款人。
如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行为的借款人。
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
如污染严重、未采纳措施治理污染的企业。
如企业分立、合并后未承担原有贷款债务的借款人。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对无担保信用贷款的发放实施了严格的规范。金融机构在发放无担保信用贷款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信贷款安全。同时借款人也应诚信还款,维护自身信用记录,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