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商银行大额贷款逾期纠纷:新晟金泓房地产遭遇金融借款合同诉讼案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南宁市新晟金泓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新晟金泓”)因大额贷款逾期与南宁工商银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本文将详细梳理案件经过,以供参考。
一、案件
新晟金泓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业务的公司。2019年,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南宁工商银行向新晟金泓发放了一笔大额贷款。贷款合同协定,新晟金泓需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新晟金泓未能遵循合同预约履行还款义务,引发逾期。
二、案件经过
1. 贷款逾期
2019年新晟金泓与南宁工商银行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预约贷款金额为1亿元,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主要用于新晟金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新晟金泓未能遵循合同预约偿还本金及利息,引起逾期。
2. 银行催收
逾期发生后南宁工商银行多次向新晟金泓发出催收通知请求其尽快偿还贷款。新晟金泓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3. 诉讼仲裁
面对新晟金泓的逾期还款,南宁工商银行决定采纳法律手段维权。2020年,南宁工商银行向南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要新晟金泓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等。
4. 审理
南宁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实行审理。在审理进展中,新晟金泓对贷款逾期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逾期起因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致使公司经营困难,期待银行能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三、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新晟金泓是不是构成贷款逾期,以及逾期责任应由谁承担。
1. 贷款逾期事实认定
依据贷款合同协定,新晟金泓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偿还本金及利息。在实际履行进展中,新晟金泓未能依照约好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贷款逾期。
2. 逾期责任承担
新晟金泓认为,逾期起因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引起公司经营困难,银行理应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南宁工商银行认为,新晟金泓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理应充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逾期还款属于违约表现,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南宁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新晟金泓未能按照贷款合同预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逾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新晟金泓应该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新晟金泓向南宁工商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等。
五、案件启示
本案为新晟金泓与南宁工商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贷款逾期、逾期责任承担等疑惑。案件审理期间,仲裁委员会严格依法审理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本案对类似贷款逾期纠纷具有以下启示:
1. 借款人应充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合理选择贷款金额及期限。
2.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合同协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防范贷款风险。
4. 银行与借款人发生纠纷时应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对社会经济产生较大作用。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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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尤泽昊-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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