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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对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促进扶贫工作具有关键意义。为进一步规范通江县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表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市场健康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通江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及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及办法适用于通江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经营活动。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坚持服务县域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村扶贫的原则积极发挥金融扶贫作用。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保证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第五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二)有符合规定的资本;
(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管理团队;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策略;
(六)有合法的投资者。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理应向县金融办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县金融办应该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住所、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应该向县金融办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严格依照审批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确信贷款合规、风险可控。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理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依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贷款损失。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审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应该拒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理应建立健全贷款回收制度,及时回收逾期贷款,减低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县金融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公司实行检查。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理应定期向县金融办报告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及办法的由县金融办依法实行处罚。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应该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应对。
第十七条 通江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由县扶贫局负责,县金融办、农行、妇联等部门配合。
第十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授信,精准发放;
(二)风险可控,保证贷款安全;
(三)利率优惠,减轻贫困群众负担。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程序,提升贷款效率。
第二十条 本规定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及办法的解释权归通江县人民。
以下是针对通江县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及办法的解决方案:
1.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保障公司合规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坚决不予批准。
2. 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对公司开展定期检查,确信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3.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发挥金融扶贫作用。对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给予政策支持。
4. 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5. 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的沟通协作机制,促进业务创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6.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保证市场健康发展。
7. 加强政策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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