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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若干难题。本文以江苏银行股份常州戚墅堰支行与倪俭霞等人的贷款纠纷案为例分析当前银行贷款领域存在的疑惑及法律风险。
案件基本信息如下:
案件:园区个保001
开庭时间:上午9:00
2012年5月23日,原告江苏银行股份常州戚墅堰支行与熊、倪签订了一份为园区个保001的《保证合同》。合同协定熊、倪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
依照有关法律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关键组成部分,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提供保障。在实际操作中,银行贷款管理存在诸多疑惑,引发金融风险不断累积。
在贷款审批进展中,银行工作人员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核不严,引起部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获得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未能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引起资金被挪用等难题。
部分借款人利用贷款资金从事非法活动或投资高风险项目,引发资金无法准时收回。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业绩指标,默许或协助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
在保证合同履行进展中,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致使保证合同无效。银行在追讨贷款进展中,可能因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致使无法实现债权。
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核保障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同时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升级审批效率,减低金融风险。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贷款资金实行实时监控,保障资金安全。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贷款管理中的疑问。
银行工作人员应提升法律意识保障在贷款审批、发放、追讨等环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本文以江苏银行股份常州戚墅堰支行与倪俭霞等人的贷款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当前银行贷款领域存在的疑问及法律风险。为减低金融风险,银行应加强贷款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同时借款人应诚实守信合法利用贷款资金,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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