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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和商业争端日益增多,传统的诉讼途径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对纠纷应对的需求。为此,多元化纠纷应对机制(以下简称“多元调解”)应运而生,旨在通过非诉讼办法,在立案前解决纠纷,减轻负担升级纠纷解决效率。在多元调解机制的实际运行进展中,仍存在诸多疑惑。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多元调解机制中存在的疑问实施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多元调解机制依赖于专业化的调解队伍,但当前我国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脯专业化人才缺乏。这引发调解优劣难以保证,无法充分发挥多元调解的作用。为解决这一疑问,应采用以下措施:
1. 加强专业化培训。对调解人员实施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培训,提升其业务素质和能力。
2. 引进专业人才。招聘具有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的人才,充实调解队伍。
3. 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调解人员给予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1. 人民调解范围受限。人民调解多数情况下局限于特定社区或村庄,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民事纠纷。为拓宽调解范围,应积极探索跨区域、跨行业的调解机制。
2. 诉讼调解可能引发调解优劣下降。为避免这一疑惑,应加强对诉讼调解的监督和指导,保证调解品质。
现行的多元调解机制缺乏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不能真正发挥社会共同参与化解纠纷的作用。以下措施有助于改善这一疑问:
1. 建立统一的调解标准和流程。对调解机构的设立、调解人员的资质、调解程序等实施规范,保障调解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2. 加强对调解机构的监管。对调解机构实行定期评估,保障其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审判人员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遇到阻力容易放弃调解,选择判决结案。为改变这一现象,应选用以下措施:
1. 增强调解优先观念。在内部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宣传,提升审判人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
2. 完善调解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多元调解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形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以下疑惑:
1. 平台信息不透明。部分调解平台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引发当事人无法全面熟悉调解过程和结果。
2. 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缺乏强制力保障。
为解决这些难题,应采纳以下措施:
1. 加强平台信息建设。完善调解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当事人可以全面熟悉调解过程和结果。
2. 建立调解协议的强制实行机制。对调解协议实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实施力。
多元调解机制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疑问。通过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拓宽调解范围、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增强调解优先观念以及完善多元调解平台等措施,有望进一步提升多元调解机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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