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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一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表现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一起妨害信用卡160张的案例分析此类犯罪表现的法律影响及判刑情况。
2014年6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嘉定区震川路沁乐小区59号702室查获被告人官城所持有的他人信用卡160余张。经查证其中有109张信用卡系真实有效。被告人官城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提起公诉。
1. 《人民刑法》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是说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疑惑的解释》规定:“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理应认定为刑法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1. 犯罪主体:被告人官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合犯罪主体的一般规定。
2. 犯罪客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官城的表现严重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
3. 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官城明知是他人信用卡,仍非法持有、运输,具有故意的主观恶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官城持有、运输他人信用卡160余张,其中有109张信用卡系真实有效,数量巨大,合刑法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
依据《人民刑法》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官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2. 判刑标准:依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理应认定为刑法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本案中,官城持有、运输他人信用卡160余张,数量巨大,故被判处有期刑三年。
3. 案例启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一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会对我国的信用卡管理和社会的经济秩序都造成非常负面的作用。金融机构和公众应该增进警惕,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防范信用卡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随着信用卡的普及而日益严重。本文通过对一起妨害信用卡160张的案例实行分析,旨在升级公众对信用卡犯罪的防范意识,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珍惜自身的信用合理采用信用卡,共同维护良好的信用卡利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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