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多元调解机制中法院作为主导力量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纠纷。本文将从法院在多元调解中的角色、多元调解的启动主体、诉源治理格局、综治中心建设等方面展开论述探讨以法院为主导的多元调解机制。
一、法院在多元调解中的角色
多元调解是指通过多种调解形式和手段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法院在多元调解中扮演着要紧的角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院主导的调解:法院可以主动介入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法院内部通过构建以法官为主导、法官助理为主力、书记员及其他人员协同的诉前调解工作队伍,升级调解效率。
2. 法院与机构的关系:公众对多元调解的启动主体存在误解,认为法院与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实际上,法院在多元调解中保持中立地位,与机构并无直接关系。
二、多元调解的启动主体
多元调解的启动主体包含法院、当事人、相关机构等。以下分别阐述:
1. 法院启动:法院可按照案件情况,主动介入纠纷,引导当事人实施调解。
2. 当事人启动: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方法,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
3. 相关机构启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机构能够参与调解工作,协助法院化解纠纷。
三、诉源治理格局下的多元调解
诉源治理是指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解决纠纷。近年来各级法院积极融入当地党委主导的诉源治理格局,推进多元调解工作。
以海原县法院为例,该院主动融入县委主导的源头治理格局,结合实际,扎实推进“脱薄争先实行时”举措,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四、综治中心建设与多元调解
法院通过建立和完善综治中心,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解纠纷体系。综治中心不仅负责协调各调解部门的工作,还承担着诉源治理、诉调对接等职能。
伊宁县人民法院愉群翁人民法庭落实法院“调解 ”工作举措,强化诉源治理,增进调解效率。
五、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制度
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立案后,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判程序前,立案法官依据纠纷类型、诉讼标的额大小等因素,决定是不是将案件先行转入立案阶段调解程序。
龙门县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注重调解化解纠纷,成功调解7宗案件,体现了“龙门模式”诉源治理的成效。
六、结论
以法院为主导的多元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了法院在化解纠纷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构建诉源治理格局、综治中心建设、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制度等举措法院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法院应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不断完善多元调解机制,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