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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38项禁令颁布:不得贴标语拉横幅

发布:2013-12-9 12:11:20  来源:新浪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国内公务接待38项禁令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和细化各项要求和标准,共提出了38项禁令,包括11项“禁止”事项和27项“不得”要求。

  11项“禁止”

  《规定》第五条: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规定》第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规定》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27项“不得”

  《规定》第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规定》第八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规定》第九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规定》第十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规定》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规定》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规定》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规定》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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