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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互换身份证登记结婚 10年后嫂子欲离婚遇阻

发布:2014-3-13 8:54:38  来源:新浪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弟弟和哥哥互换对方身份证登记结婚,两对夫妻相安无事十多年。去年,嫂子提出离婚诉求,因丈夫登记结婚时的身份证和本人不符,僵持了3个多月(现代快报曾做报道)。随后,离婚遇阻的嫂子将丹徒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近日,镇江丹徒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

  通讯员 王璐丹

  婚姻错位:当年一错再错留下难题

  1996年,镇江丹徒区的李小强要领证结婚,因未到法定婚龄,于是借用哥哥李大强的身份证,去镇政府民政机构办理了结婚登记。2001年,哥哥李大强要结婚,将错就错,在和张桂花登记结婚时就借了弟弟的身份证去办理。

  去年,张桂花和李大强夫妻关系紧张,她决定和李大强离婚,但李大强及其家人都不同意。

  张桂花遂于去年8月向丹徒法院起诉,要求和李小强离婚。

  然而,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张桂花和李小强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产生结婚登记效力争议,需先解决结婚登记效力问题,故法院无法受理该诉讼。

  去年9月,张桂花又找到丹徒区民政局要求撤销她和李小强的婚姻,但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民政局无法撤销。

  去年12月25日, 张桂花起诉镇江市丹徒区民政局,要求法院判令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庭审直击:民政局认为当事人有过错

  丹徒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今年3月10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桂花代理人表示,自2001年开始,张桂花就与李大强确认事实婚姻关系,一直延续至今,婚姻登记信息实际上与事实不符合,和当时的镇政府未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就进行了错误登记有关。

  当时的发证机关世业镇政府也以第三方身份出庭,镇政府工作人员承认,当年进行婚姻登记时看到人都到场了,就只询问没做笔录,也没留下身份信息。

  2005年后,婚姻登记的职责统归民政局。庭审中,丹徒区民政局代理人指出,“只有在姓名登记错误的时候,才可以变更登记。除此之外,民政机关无权利履行这一职责。” 代理人还认为, “如果随便变更,另外三方当事人是否会同意?我们认为原告本人有很重要的过错,婚姻登记是一个很严肃的行为。当时如果发现婚姻登记的人员不对,就不应该进行登记,作为工作人员来说,只进行形式审查,无法进行真实审查。”

  记者了解到,民政部门愿意帮助张桂花解决问题,但由于张桂花的要求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他们也无能为力。

  法院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再审。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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