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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子将出轨所生孩子送人 2年后花15万讨回

发布:2014-4-2 8:06:19  来源:新浪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出轨女子讨回亲生儿需支付15万元抚养费商报记者 陈保发 出轨女子讨回亲生儿需支付15万元抚养费商报记者 陈保发

  出轨女子母爱归来15万元讨回亲生儿

  商报记者 陈保发

  重庆商报讯 涪陵一已婚女子与网友发生一夜情后生子,后将孩子送给了一对夫妇抚养。两年后,女子又想要回儿子遭拒,遂将孩子的养父母告上法院。昨天,记者从市三中院了解到,由于女子当初送孩子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无效。最终,经法官调解,女子在支付15万元抚养费后要回了孩子。

  据了解,涪陵女子陈晴婚后因丈夫长期在外打工,夫妻俩一直两地分居,闲暇之际,上网聊天便成了陈晴最大的业余爱好。2011年2月,陈晴与一网友开房并发生一夜情后,陈晴发现自己怀孕了。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陈晴决定生下孩子。2011年12月,26岁的陈晴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婴。想到老公不会承认这个孩子,自己又没有抚养能力。孩子出生后的第五天,经人介绍,陈晴将孩子送给了当地居民李庆、王琴夫妇。这对夫妇将2.3万元现金作为“营养费”交给陈晴。

  2013年6月,孩子1岁半了,这时陈晴找到了李庆夫妇,提出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但遭到拒绝。同年7月,陈晴将李庆夫妇告上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其与孩子的收养关系,由自己亲自抚养。一审中,因陈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将自己的孩子交给了李庆夫妇,法院驳回了陈晴的诉讼请求。

  陈晴不服,上诉到市三中院,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将亲生儿子交由李庆夫妇抚养的事实。二审中,承办法官考虑到陈晴将亲生子交由李庆夫妇收养,双方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李庆夫妇对陈晴之子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依法应确认无效。最终,双方于近日达成调解协议,李庆夫妇将孩子交还陈晴抚养,由陈晴支付抚养孩子期间的抚养费15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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