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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疫苗异常反应有望获保险补偿

发布:2014-4-10 14:46:24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原标题:疫苗异常反应有望获保险补偿

  京华时报讯(记者龚棉)昨天上午,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会议举行。据介绍,今年北京市将探索建立第三方接种率调查评估工作模式,探索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中全程引入商业保险补偿机制,开展商业化(保险)试点工作。此外,本市还将全国首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网络。

  市卫计委疾控处处长谢辉介绍,北京市为新生儿推行十余种疫苗。接种疫苗后的孩子不排除会出现严重异常反应的情况。“虽然概率可能只有几百万分之一,但是一旦出现,将会对孩子家庭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我们不能为了这个极低的概率,去推翻整个免疫接种体系,但是对于不幸的家庭,也得作出相应的补偿。”

  谢辉表示,今年北京市将探索建立第三方接种率调查评估工作模式,探索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中全程引入商业保险补偿机制,开展商业化(保险)试点工作。由于误工日等各项单据的审核并非医疗机构的专长,因此,有望在2014年推出政府购买第三方的“审核”服务,即引入拥有审核专业特长的机构,对受害家庭进行单据等的审核,具体赔付继续由政府承担,以此提高办公效率。但该做法的推行还需进一步的细化和研究。

  谢辉介绍,今年将建立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网络,提高传染病监测预警能力;研究建立新形势下的传染病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着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同时将建成全国首个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网络,对各种呼吸道的感染病原进行一个类似“数据库”的技术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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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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