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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幼童不幸溺亡污水坑 监护人被判担责一半

发布:2014-6-11 16:52:51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原标题:三幼童溺亡污水坑 监护人担责一半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两个家庭的三个孩子在村内的污水坑旁玩耍,不幸坠入坑中全部溺亡。事后,两家庭将水坑所属村委会、邻村排水村委会等四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房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原告家庭与被告各承担一半责任。

  三幼童污水坑中溺亡

  1月4日下午,原告王某之子5岁的林林与冯某的两个孩子7岁的小威和6岁的小芳相约去家附近的玉米地玩。后林林的奶奶发现孩子不在,便与冯某夫妇一起寻找,终在玉米地下坡的一个污水坑内找到三个溺水的孩子。

  由于该污水坑位于两村交界,污水排水管道原由被告二村修建,污水向北边的被告四公司处排放,后经管道改造,被告三张某的餐具厂污水通过该管道向坑中排放。两个家庭遂将水坑所属村委会、邻村排水村委会、餐具销售公司及管道改造企业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轻重,判决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责任。被告一村委会承担15%,被告二村委会承担20%,餐具公司承担10%,管道企业承担5%。四被告共计赔偿小威、小芳父母42万余元,赔偿林林父母22万余元。

  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对原告进行赔偿,而三名幼童的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事发地位于被告一村,不论其是否排放污水,被告一村都应知道该污水坑的存在,并应及时与排水人协商管理等相关事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因其未尽到防范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排水管道原属于被告二村修建使用并排放污水,虽然被告二村的管道经被告四公司进行了延伸改造,但其有责任对水道及污水坑进行管理。被告三餐具厂洗餐具的污水流向事发地,应对排放的污水负责,防范危险。被告四公司对原管道进行了改造,因改造后未能很好地与两村委会沟通,以防事故发生,亦应担责。

  同时,在此次事故中,两案原告作为三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事发前未对孩子进行看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注意防止未成年人人身损害

  随着各地汛期临近,暑期将至,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也进入高发期。据媒体公开报道统计,2013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未成年人溺亡事件36起,造成104人死亡或失踪。

  房山法院王永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对于监护人而言,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较差,为了寻求新奇、刺激,有时会不顾后果而出现冒险行为。尤其是去一些类似于游乐园、郊外等公共场所,这类场所要么人数众多、人员复杂,要么环境比较陌生,孩子和家长对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而容易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孩子们尤其要注意,不要独自到偏僻的街巷、黑暗的地下通道以及偏远的地方游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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