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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聊城市旅行社违法将最高奖3000元

发布:2014-8-12 18:40:59  来源:聊城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鲁网8月12日聊城讯(本网记者 通讯员 胡海涛)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旅行社经营服务,共同维护聊城旅游 市场秩序和广大游客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等旅游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旅游市场实际, 聊城市旅游局制定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据了解,该制度适用于对在省内注册的旅行社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根据被举报的 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情节,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最高奖励3000元: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 范围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或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的;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当利益的;旅行社拒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委派的 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组织接待入境旅游未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

  举报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最高奖励2000元: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旅行社擅自改变、减少或者增加游览、服务项目的。

  举报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最高奖励1000元: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符合《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 其他旅行社的;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 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的。

  “奖励实施实行负责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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