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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局长昨日接听市长公开电话

发布:2014-10-31 6:40:3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物价局局长张同奇.JPG

图片说明: 聊城市物价局局长张同奇在接听市长公开电话。岳耀军 摄影

  本报讯 29日上午,聊城市物价局局长张同奇带领相关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来到“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就目前市民关注的物价及收费热点问题接听电话,与市民直接对话交流,受理投诉举报和政策咨询。

  在接听过程中,许多市民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向张同奇反映他们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暖费调整、教育收费、供水二次加压费等热点问题,市物价局局长张同奇和相关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现场都予以认真解答。

  张同奇表示,物价与收费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市物价局十分重视稳定物价工作。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他们能够当场答复处理的,就当场答复处理,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来电人。同时,物价部门今后将进一步优化价格监管方式,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加强热点难点问题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的价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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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价下降取暖费咋不降?市物价局局长回应百姓疑问

  主要原因:之前取暖费定价偏低、煤炭以外供热成本增加多

  29日上午,市物价局局长张同奇对市城区居民取暖用热价格调整、幼儿园收费、供水二次加压费等热点问题回答了市民的提问,消除了百姓心头的疑惑。

  市民:今年煤炭价格明显下降,为什么市城区取暖费没有随着下调?

  张同奇:你提出的这个问题,近期我们也接到了一些群众的反映。对于这个问题,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山东聊城昌润金热电有限公司、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近几年来的煤炭价格和供热成本等情况认真进行了监审和分析研究,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目前没有下调供热价格的空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2011年我市没有将市城区居民取暖用热价格调整到位。我市2011年调整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时,标煤平均价格为1120元/吨,保本的供热价格应该是每平方米25.64元。但当时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并综合平衡价格水平等因素,将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确定为每平方米23元,供热企业每平方米亏损2.64元。部分亏损一直是用价格调节基金来补助的,2011年以来,我市共拨付市级价格调节基金3180万元补助市城区各供热企业。

  二是煤炭以外的供热成本增加。供热成本中煤炭成本和其他成本的比例约为65%∶35%。这次监审结果显示:我市供热企业标煤平均到厂价格,2012年是1061元,2013年下降为846元,2014年上半年降到772元。但是,煤炭以外的供热成本持续增加。2012年至今,供热企业人员工资及用水、用电等价格持续上涨,环保除尘、脱硫、脱硝等投入也加大了供热成本。2012年至今,供热企业年供热保本价格分别应为每平方米28元、24.9元、23.3元,与现行供热价格相比,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

  三是增加了高层建筑二次加压成本费用。2011年我市城区高层建筑较少,且多数小区为转供,因此在制定供暖价格时,不含小高层的二次加压费用。近几年随着城市发展,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二次加压费用问题也日趋明显。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且二次加压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但我市城区多数小区供热设施产权归小区,因此供暖二次加压费用应由用户个人承担。但为了不增加用户负担,我市决定由供热企业承担供暖二次加压费用。

  鉴于以上情况,今年供暖价格不再下调。

  市民:我市有没有采暖报停费?有什么政策依据?

  张同奇:我市物价部门从未批复过采暖“报停费”。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采暖“报停费”已经取消。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市民: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聊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供水二次加压费不允许收取,可有的小区仍收取该项费用,用户应该交纳这项费用吗?

  张同奇: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我市制定的《聊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相应规定是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从我市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聊城城市供水价格政策是2004年制定的,当时我市还没有高层建筑,水价组成中也不含有二次加压费用。而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从以上规定看出,居民用水设备属专业设施设备,应该由专业经营单位(即水务集团)维护和管理,居民用水实行终端水价,其中即包含二次加压费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一直没有移交,供水二次加压设备一直由物业免费代管,因此终端水价无法调整到位。目前,高层用户所缴纳的水价由原有的水费加上二次加压电费组成。其中,水费由物业公司按2004年水价政策收取,而二次加压电费物业公司不会垫付。所以在完成专业设备设施移交之前,业主有义务承担相应费用。

  要从根本上解决供水二次加压问题,就必须推动供水二次加压设备移交,理顺产权关系,在此基础上完善终端水价政策,才能真正解决供水二次加压收费问题。

  市民:我们小区不是小高层,为什么我们小区物业企业收取的水费还是高于规定的价格?

  张同奇:有两种情况。一是物业企业确实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多收了水费。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多收价款退还用户。二是对没有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或居民楼而言,虽然物业所收水费高于政府规定价格,但并不违价。因为按要求,居民用水应当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政策,有些新建居民小区实行了这一政策,但还有不少老居民楼由于种种历史上的客观原因没有实行这项政策,供水部门抄表到小区的总表,这样总表里就含了管网“滴漏跑冒”的部分,而物业部门作为企业,不会垫付这项费用,就把损耗分摊到各户,所以价格就高于规定的标准。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对老居民楼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待这项工程完成后,供水单位才能直接抄表到户,按用户实际用水量和政府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费,加价问题也可以随之解决。

  市民:我市幼儿园收费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张同奇: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2011年12月底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物价局等三部门下发的鲁价费发〔2012〕93号文件规定,幼儿园收费政策规定主要有:

  (一)幼儿园收费实行统一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的费用有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车接送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共6项收费,除了这六项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其中保教费、住宿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伙食费、校车接送费是服务性收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是代收费,后四项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二)幼儿园收费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制定收费标准;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前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二是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经物价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其中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三)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要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市民:听说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取消了药品加成,并相应调整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请问具体是怎么调整的?

  张同奇: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主要是针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是我市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部分。此次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原则是:保障医院合理收入不减少;不增加患者就医负担;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体现医务人员服务价值。调整的总量是:改革试点医院2013年药品(不含草药、中药饮片)差价的80%。调整的具体方案是,门诊诊疗费由原来的每人次2元增至6元;住院诊疗费由原来的每天3元增至12元;床位费由原来的每天27元增至34元;护理费由原来的每天3元、6元、9元分别增至9元、12元、15元;手术费在原来的基础上增长20%(中医院增长30%);中医服务治疗费在原来的基础上增长10%。调整后,床位费医保结算标准相应提高7元。门诊诊疗、住院诊疗、床位、护理、手术、中医服务治疗项目按调整后的价格方案执行,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确保不增加患者负担。以上医疗服务价格已于10月12日前调整到位。

  市民:在医院停车该不该收费?

  张同奇: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对前来就诊就医的群众,无论其乘驾的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只要是在医疗机构院内停放的,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医疗机构应在停车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悬挂公示牌,告知前来就诊人员免费停车政策。医疗机构的车辆管理员要主动提醒就医群众出示就诊治疗凭证,对有凭证者免收存车费。

  (记者 岳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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