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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死抢匪获刑 因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发布:2015-12-28 8:19:51  来源:冠县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男子打死抢匪获刑,因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男子曾某见义勇为,帮一名陌生女子追劫匪,不料在防止对方逃脱过程中失手将其打伤致死。12月24日,良庆区法院以曾某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男子打死抢匪获刑
男子打死抢匪获刑

男子打死抢匪获刑,抢匪虽然很可恶,但是罪不及死,男子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是值得大家称赞,却因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触犯了法律,法律讲究的是公平,所以该男子也要为自己的过失负一定的责任。

2013年7月15日晚,良庆区大塘镇居民曾某与街坊在街边纳凉时,突然听到一名女子在大声呼叫“有人抢劫……”大伙儿立即抬头向呼喊声传来方向望去,看到一名女子正在追赶一辆急速前进的摩托车,摩托车上坐着两名男子,坐在后座的男子手里拿着一个女式包。见状,众人立刻明白过来,女子应该遭遇飞车抢夺。于是,曾某与附近街坊一起上前追赶、包围摩托车。在众人的努力下,摩托车很快被逼停,但负责抢包的男子趁乱逃离现场,曾某与街坊只困住了摩托车驾驶员黄某。

正当大伙想将其抓住扭送派出所时,黄某不知从何处拿出一只针筒,向困住他的人群挥舞,妄想逃跑。双方僵持的时候,为防止黄某逃跑,曾某从街边拿起一根竹棍朝黄某头部击打,最终导致黄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知道自己闯下大祸后,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今年12月24日,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曾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但曾某在抓捕黄某的过程中,用竹棍击打其头部,其行为导致黄某死亡,已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鉴于此案的实际情况,黄某的死亡与其实施犯罪行为并在被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反抗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最终判决曾某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件审判期间,黄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曾某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曾某赔偿2.1万余元。

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此案中,司机黄某被控制后,拿出针筒威胁群众试图逃脱,这并没有威胁到曾某的生命安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曾某拿竹棍将黄某打伤致死,属于防卫过当。法官提醒,正当防卫别过头,否则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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