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聊城高唐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复制淫秽物品牟利案,以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鲁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两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刑事处罚,并分别处以罚金5000元;涉案电脑及违法所得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悉,该案在聊城尚属首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鲁某为招揽客户,增加二人经营的某通讯店的盈利,由被告人鲁某在互联网上下载262部淫秽视频供客户复制,并收取费用。2013年9月2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从以上淫秽视频中向贾某的诺基亚N8手机内复制淫秽视频36部,并收取贾某3元。案发后,经鉴定,二被告人电脑中的262部淫秽视频均属淫秽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9月24日在办案人员搜查其物品时被传唤到案,后经讯问如实供述了罪行;被告人鲁某于2013年9月27日经口头传唤到案,后经讯问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鲁某分别交纳财产刑保证金5000元,并退交违法所得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鲁某共同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鲁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鲁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二被告人退交违法所得并积极交纳财产刑保证金,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判前社会调查,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秩序,惩罚犯罪,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案中,被告人虽获利不过3元,数额可以说非常小,拖到现在判决,时间跨度也不短。但根据我国法律,其行为均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做出以上处罚。可以说,此案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能起到一定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记 者 赵宗锋 通讯员 王希玉 万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