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持刀刺死书记 上演疯狂一幕
村民持刀刺死书记 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多次向村委会索要劳务费未果,对该村原党支部书记怀恨在心,意图报复,竟持刀将对方刺死。近日,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薛占方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
薛占方是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人,因多次向该村村委会索要劳务费未果,于是对自家邻居、该村村委会原党支部书记田某怀恨在心,意图报复。2016年6月24日,薛占方持刀在田某家门口的厕所等待田某出现。待看见田某后,他持刀刺向田某左胸部和腹部,然后逃离现场。田某家属发现后立即将田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田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田某系因长刃锐器刺击腹部,造成胸壁、膈肌破裂出血,术后并发肺动脉栓塞死亡。案发当天,薛占方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故意杀人罪认定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原标题:村民持刀刺死书记 上演疯狂一幕村书记为难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