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永远不能相信一个人施暴之后的忏悔,必须在家暴第一次发生时就守住底线。人言再可畏,也杀不了人,但家暴会杀人。
2017年3月20日,红梅的丈夫金柱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一审判决死缓,金柱不服,已提出上诉。和官司一样没有完结的,是这起案件引发的关于家暴的思考。
家暴悲剧总是惊人的相似。在红梅与金柱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熟悉的元素。比如在每一起致命的家暴之前,几乎都有一长串不致命却同样可怕的家暴。
都说渣男总是婚前鲜花婚后家暴,而红梅和金柱订婚后就被家暴5次,红梅却不愿意退婚。婚后,金柱更是经常殴打红梅。2013年10月那次,红梅被打得枕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金柱甚至没去看过。
而受害者,往往比较害怕舆论。红梅很少对外人提及“家丑”,在姐姐咏梅看来,红梅为人好强、好面子,人言可畏和硬生生的拳头相比,“红梅宁可选择后者”。
此外,周围的人早就知道家暴实情,却从来没采取过有力手段进行制止。红梅的父母、姐姐,金柱的父母,还有两人的同学,都知道家暴长期存在,不少人还当面见过。他们多次劝红梅离婚,但无果之后就不劝了,把家暴当成了这两口子的生活内容。
红梅遭家暴死亡的那天,隔壁邻居听到咚咚撞击声,好像还有女人在呻吟,但是邻居没有做什么。
问题到底出在了哪一个环节?除了施暴者之外,谁还该为红梅的死亡负最大的责任?
在我看来,是红梅自己。
我们有一种很不好的社会氛围,总觉得家暴只是家务事。制止家暴,需要外界的介入和有效作为。但是在这起个案中,还轮不到追究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因为当地公安局从来没接到过红梅的报警。
2016年3月落地实施的《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家暴有报案的义务,但针对的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家暴的情形。
红梅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她没有报警,没有离婚,有内心恐惧的因素,金柱曾威胁如果离婚,会杀掉儿子和岳父岳母一家。但没有报警和报警之后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是两码事。
之所以这么说,并不是苛责死者。而是要借此案例提醒每一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味忍耐绝不是解决之道,家暴者只会越纵容越变本加厉。对待家暴,必须零容忍。
永远不能相信一个人施暴之后的忏悔,必须在家暴第一次发生时就守住底线。人言再可畏,也杀不了人,但家暴会杀人。何况这个社会正在一点点开放起来,你所恐惧的往往是自己的想象。
《反家暴法》的最大亮点,是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但在实际应用中并不完美。有法官曾表示,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被训诫、罚款、拘留等,然而有些家暴实施者根本不怕,这些措施反而会激怒他们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值得相关部门探索。
所以,呼吁家暴受害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与反家暴制度建设、社会观念进步,应该是同步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