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任津明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任津明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认罪悔罪,不上诉。任津明家属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