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明股票操纵事件始末 黄晓明出借账户非法获利数亿
首页 > 花边杂烩 人气:74 日期:2018/8/14 9: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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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股票操纵事件始末 


  据财联社消息,证监会刚刚公布的获利近9亿元、罚没款高达18亿元的高勇股票操纵案中的自然人账户之一确实为影视明星黄晓明名下账户。


  证监会8月10日发布一则市场禁入通知书,北京护城河投资发展中心合伙人高勇控制16个账户操纵股价,没一罚一,合计金额达18亿元,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这16个账户中,多个账户就曾组团进入长生生物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当中,这其中就包括黄晓明在内的6个账户。4年前,位列长生生物第二大流通股东的黄晓明账户,是否也是由其母亲所管理使用,仍是一个谜团。


  而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这些自然人账户的所有人如果仅仅是出借账户,并不知道账户被利用进行市场操纵,这些账户也不会被冻结。高勇利用黄晓明等16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封涨停、连续交易等手段操纵市场,罚没款18亿元至今未缴。今日又有媒体爆出,黄晓明的账户还曾是长生生物十大股东之一。


黄晓明出借账户非法获利数亿


  据案情披露,黄某明账户由高勇管理的原因,系账户原管理者、其母张某霞通过“路某”介绍相识。 “路某”系北京护城河投资的合伙人路雷。记者按照传闻进一步调查发现,路雷与黄晓明之母张素霞并无商业往来,但黄晓明与路雷却存在间接关联。 从处罚决定书释放的案件细节来看,黄晓明连同委托给高勇“管理”的14个自然人账户持有者并不涉及违法认定,也无需在该案中承担相关责任。


  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围绕高案的另一争议,是证监会作出高达18亿元罚没决定后,黄某明等人的账户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所得是否会被一并遭到没收。律师表示,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无论在哪个载体,是否转移,都会被进行相应的追讨。


  8月10日,证监会宣布对高勇操纵股票精华制药(002349.SZ)一案作出处罚,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7亿元,并处以罚款8.97亿元;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高勇在操纵精华制药的过程中,动用了其进行代理交易的多个自然人账户进行交易,而其中就包括“黄某明”;据案情披露,黄某明账户由高勇管理的原因,系账户原管理者、其母张某霞通过“路某”介绍相识。


  案件披露后,因名称重合度相像,黄某明及其母张某霞也被舆论推测为影星黄晓明及其母张素霞。


被回避的关键质疑


  据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认定,高勇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的方式,操纵“精华制药”股价非法获利8.97亿元。上述账户组由两个信托子账户和包括黄某明在内的14个自然人账户组成。


  正是处罚决定书对于黄某明账户涉案细节的描述,引发了舆论关注。


  “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处罚决定书介绍称。


  8月11日,黄晓明工作室对此发布声明称黄晓明并不认识高某,也未参与任何操纵股票行为,同时“未曾受过任何股票有关的处罚或介入过任何与股票有关的调查”。


  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黄晓明工作室的上述表态,仅表明黄晓明并未参与股票操纵、接受调查及受到处罚,但对于行政处罚书中的关键信息——即“黄某明是否正是黄晓明”却选择了回避。。


  “黄晓明工作室否认的内容,处罚书里也没有提到,因为处罚书里的‘黄某明’也没有参与股票操纵或受到处罚,只是其母将账户委托给高勇管理而已。”一位关注该案的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坦言,“但关于(黄晓明)是‘黄某明’这个疑问,没看到工作室对此有所否认。”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确认,处罚书中的“黄某明”和“张某霞”的确是黄晓明和张素霞二人。


  值得一提的是,处罚决定书显示,黄晓明账户委托给高勇管理的过程中的 “路某”,是连接其母张素霞与高勇间的介绍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证发现,“路某”系北京护城河投资的合伙人路雷。记者按照传闻进一步调查发现,路雷与黄晓明之母张素霞并无商业往来,但黄晓明与路雷却存在间接关联。


  天眼查信息显示,路雷与神州泰岳(300002.SZ)实控人王宁及公司高管团队发起的北京善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善聚投资)共同投资了北京中关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善聚投资同时又通过一只合伙基金和黄晓明共同参股了深圳市丰年互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此外影星章子怡亦参股了该公司。


“善意第三人”


  虽然黄晓明的账户“参与”到了精华制药的操纵案中,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获悉,从处罚决定书释放的案件细节来看,黄晓明连同委托给高勇“管理”的14个自然人账户持有者并不涉及违法认定,也无需在该案中承担相关责任。


  “黄某明、张某霞与高勇的关系是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即将账户委托交由高勇‘打理’,而高勇在‘打理’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而黄、张两人并不知情,属于证券交易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情形。”前述律师表示,“在将账户委托给高勇管理这个行为发生上,黄、张并不能预测也不知道高勇可能进行违法活动。”


  “黄某明、张某霞都不会被追责,此类案件中的追责主要针对违法主体,即交易的实际作出者,而违法被使用的账户的名义持有者通常并不承担责任,该案中的责任人也明确为高勇。”一位接近该案的机构人士向记者确认。


  不过围绕该案的另一争议,是证监会作出高达18亿元罚没决定后,黄晓明等人的账户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所得是否会被一并遭到没收,据证监会披露,高勇获利载体体现为账户组,即部分违法所得将在包括黄晓明等人的证券账户内。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无论在哪个载体,是否转移,都会被进行相应的追讨。”前述律师表示。


  此外,出借给人账户委托他人代理交易这一行为虽然并未构成行政违法,但仍然是对证券法中有关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越界”。


  早在今年6月15日,中国结算曾发布《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通知规定,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中国结算将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同时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审慎开户。而黄晓明等14名自然人在该案中显然符合这一情形。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私募人士表示,由于黄晓明作为公众人物,其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管理最终被用于市场操纵行为的“示范效应”容易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监管层虽不对其采取行政处罚,但仍然应当从严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