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爆炸案宣判什么情况?陕西爆炸案宣判判决结果一览!
首页 > 社会看点 人气:223 日期:2018/9/13 9:24:33
文章正文

  (原标题:府谷爆炸案一审昨宣判 11人获刑 其中3人死刑)


  判处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郝净杰、陈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刘文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郝小月有期徒刑15年


  判处被告人白玉宽、白现伟有期徒刑13年


  判处被告人白胜法有期徒刑12年


  判处被告人陈志勇有期徒刑7年


  华商报讯 2016年10月24日,陕西省府谷县发生一起爆炸案,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38人轻伤,49人轻微伤。昨日,榆林市中院对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公开宣判,其中郝卫杰等三人被判处死刑,两人被判死缓,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租五间彩钢房研制炸药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郝卫杰、郝净杰、陈普三人合伙在神木市、府谷县一带非法制造、销售炸药牟利。郝卫杰等人通过温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租赁张某(另案处理)位于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新民镇医院对面的五间彩钢房。


  9月20日左右,郝卫杰等人因资金不足联系陈英朝以车抵押贷款48400元入伙。郝卫杰又通过孙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购买硝铵复合肥,并召集刘文保以及陈英朝、郝净杰,将张某(另案处理)从内蒙古购买的10吨硝铵复合肥卸在新民镇彩钢房内。之后,郝卫杰、郝净杰、陈英朝、陈普在河北购买制造炸药的原材料和工具。10月4日,郝卫杰等多人携带购买的工具、材料来到新民镇。郝卫杰在孙某的帮助下购买了硫磺。陈英朝、郝净杰利用所购买原材料研制炸药,陈普、刘文保、郝小月等人卷炸药纸管,炸药试爆未成功。10月8日,留在新民镇研制炸药的郝净杰、陈英朝,试爆炸药成功,并告知郝卫杰。郝卫杰随即召集陈普、郝小月、刘文保、陈志勇抵达新民镇,与郝净杰、陈英朝一起制造炸药约三吨。


  10月18日,郝卫杰、陈英朝在河北省曲阳县找到袁保欣,问制造炸药的配方,袁保欣称毕东虎(在逃)会制造炸药,郝卫杰即让袁保欣约毕东虎到府谷县新民镇试制炸药。次日,郝卫杰等人抵达新民镇,毕东虎制造炸药并爆炸成功。随后几人商议,郝卫杰、陈英朝、郝净杰、陈普与袁保欣、毕东虎各占部分股份。之后郝卫杰、袁保欣购买硫磺一袋。10月21日,毕东虎带陈英朝、刘文保开货运车去山西省临汾市购买了制造炸药的松香(五六百斤)、硫磺(四五百斤)、“白面”(一吨多)等原料。袁保欣返回曲阳县雇佣白现伟、白玉宽、白胜法三人来新民镇制造炸药。


  11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2016年10月24日上午,袁保欣、陈英朝、郝小月、刘文保、白现伟、白玉宽、白胜法在毕东虎的指导下用硝铵等原料制造炸药。中午12时许,毕东虎离开。在制造炸药过程中,白玉宽、白现伟搅拌原料时产生火花,引起原料起火,浇水后火势变大,7人逃离现场。14时许,五间彩钢房发生爆炸,致府谷县新民镇周围民众15人死亡,16人重伤,38人轻伤,49人轻微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巨大。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制造炸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各被告人在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巨大直接财产损失的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昨日,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净杰、陈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文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小月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白玉宽、白现伟有期徒刑13年;判处被告人白胜法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陈志勇有期徒刑7年。


  昨日宣判后,郝卫杰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