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人带超量名表、化妆品等入境 无申报被海关查获 自称后悔、法律意识淡薄
代购逃税70余万 五旬男子受审
法制晚报讯(记者周蔚)五旬男子携带手表、项链、化妆品、包等货物入境,走无申报通道时被海关查获,经鉴定,偷逃应缴税额达74万余元。11月13日上午,浙江商人应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北京四中院受审。
上午九点半,52岁的应某被带进法庭。高中文化的应某是浙江商人。2017年5月12日,曾因携带超量消费品入境,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警告,罚款22900元。
起诉书显示,应某乘坐JD460次航班从葡萄牙共和国里斯本市出发,2018年6月18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他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首都机场海关人员对其检查时查获其行李箱内及随身携带的手表、项链、化妆品、包等货物。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743238.67元。
2018年7月18日,应某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物品已被依法扣押。
据应某当庭供述,儿子放暑假,他与儿子6月17日从里斯本出发前往北京,从北京转机回杭州探亲。当时他们携带了三个行李箱,里面装了一些衣服项链等物品。“有一部分是帮人带的,十块钱一公斤。另外一部分是帮女儿带给朋友的。”
除此之外,应某还带了五块手表,两块天梭手表,一块理查德米勒手表,一块欧米茄手表,还有一块旧表。下飞机后,应某将表盒与手表分开,自己随身带着两块,其儿子带了两块。入关时,应某通过无申报通道时,海关关员对其检查时,发现其携带的物品价值明显超过相关规定。
海关关员作证称,他在开箱检查应某的行李时,发现里面有空表盒,根据以往的经验,将表盒和手表分开是携带物品入境时藏匿行为的典型表现之一,遂对应某进行询问,应某表示表盒是花两百块钱买的,在他的再三要求下,应某先是将价值较低的手表拿出,最后拿出最贵的手表。
对于证言,应某没有异议。根据应某与女儿的聊天记录,入关前,应某已为几块手表找到买主,两人商量好怎么规避海关的检查,如表盒与手表分开,手表随身携带等。庭上,应某称自己以经营KTV和旅馆为生,并非以代购为生。
公诉机关认为,应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应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犯下了罪。”最后陈述阶段,应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据了解,他在起诉阶段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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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媒体报道,广东一淘宝店主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
在我国,因代购进口商品被判刑的案例并不罕见。澎湃新闻以“淘宝+代购+走私普通货物罪”为关键词,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出25份判决书,其中41名被告人中仅有2名被免予刑事处罚,其余39人均被判处6个月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海外代购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后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同时,《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都属于走私行为。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意味着,自然人、代购商店、代购网站或其他市场主体,只要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都必须先在国内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方能经营,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