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法院采用不同标准衡量超标与否 最终广州中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2岁怀上孩子,这让曾有流产史的邓娟(化名)欣喜若狂。然而,供职于家居公司的她,在怀孕两个多月后却不幸流产。她认为,这是由于办公场所甲醛超标所致,遂将家居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日前广州中院驳回邓娟的诉讼请求。
文/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凌娜
一审
一审天河法院认为,使用推荐性标准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二审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衡量企业是否违法、是否存在法律过错的依据,是强制性标准而非推荐性标准。
日前,一宗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员工状告公司甲醛超标导致自己流产的索赔案引起了关注。案中原告邓娟原为该公司的产品修复部经理。2010年,邓娟怀孕了,然而喜悦没延续多久,她就被诊断为先兆性流产,在怀孕两个多月时不幸流产了。邓娟认为,这是因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时,所在的办公室甲醛超标所致。由于与公司在赔偿问题上谈不拢,邓娟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
邓娟提供了深圳市高迪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据,采样地址为该公司产品修复部办公室,采样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分析结果为产品修复部办公室的甲醛含量为0.11mg/m3。根据推荐性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室内空气甲醛浓度含量限值为0.10mg/m3。邓娟据此认为,公司办公室的甲醛含量超标。
公司方面则称,邓娟的诊疗记录显示,孕卵存在着先天不良,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邓娟存在多发性子宫小肌瘤,也是影响胚胎发育和孕卵正常发育的重要因素。邓娟此前有过流产史,这次流产是其自身身体原因造成,与公司无关。
同时,邓娟多名同事证实,其此前有抽烟、喝酒、喝咖啡的习惯。
公司称,检测报告的检测时间仅有半小时,未满足相关规定中要求的45分钟时间。与此同时,公司提交了另一份由其委托广州郎迈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该公司于2011年6月3日至2011年6月9日对公司的商场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抽样检测,共抽取了11个点进行检测,包括邓娟的工作区域附近,结论为: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均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公司还提出,依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办公楼和商场甲醛的浓度限量为0.12mg/m3。在《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中规定,城市营业面积在300㎡以上的商场中,甲醛标准值为≤0.12mg/m3。也就是说,即使根据邓娟提供的检测结果,公司的甲醛浓度亦未超标。
按推荐性标准:公司担责两成
一审天河法院审理认为,就此案而言,首先需要确定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浓度限值应当采用何种标准。
首先,从保护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较低标准的甲醛浓度限值当然更为可取,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该公司作为世界知名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理应秉持一贯宣传的环保理念,因此更低的甲醛浓度限值是与公司的经营理念相符的。
综上,天河法院采纳邓娟的主张,认定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含量限值应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室内空气甲醛浓度含量限值为0.10mg/m3。
尽管公司提供广州郎迈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作出检测报告证明甲醛未超标,但该检测报告是在2011年6月后作出,无法证明在此之前其产品修复部办公室的甲醛含量是否存在超标。
而证人只是见过邓娟抽烟,无法证实是在怀孕期间抽烟。至于喝酒,证人们更只是听说。据邓娟病历记载,其确实患有多发性子宫肌瘤,有过流产史,此次流产有身体原因。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产品修复部办公室内甲醛含量超标是导致邓娟流产的原因之一,酌情判令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邓娟3619元。
按强制性标准:公司责任全无
一审判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前两者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后者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定标准,而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衡量企业是否违法、是否存在法律过错的依据是强制性标准而非推荐性标准。
法院认为,企业仅采用强制性标准而不采用推荐性标准是不违法的。因此,衡量本案公司室内空气甲醛浓度是否违法超标的依据,应当是《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那么,即使根据邓娟提供的深圳市高迪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结果,涉案场所室内空气的甲醛浓度也没有超出两项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0.12mg/m3浓度限量值,现有证据显然不足以认定公司存在室内空气甲醛浓度违法超标的过错。邓娟以公司办公场所甲醛浓度超标致其损害为由请求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近日,广州中院对案件作出改判,驳回邓娟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