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承诺应担责 消协调解获赔偿
信息来源:聊城大众网 时间:2014/10/17 15:52:00 阅览:678人次
大众网聊城7月17日讯(记者 王新 通讯员 李兴山 王华)近日,莘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的甜玉米种产量过低引发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4800元。
2014年6月17日,冠县城区的消费者张某和宋某在莘县孙某处购买了11.5斤某牌水果玉米种,每斤90元,播种面积9亩。购买时孙某承诺可亩产2000多斤,但是到2014年八月份开始卖鲜玉米时,张某和宋某发现亩产只有500多斤,与经销商的承诺相差甚远。与经销商多次联系,没有任何结果。无奈之下,消费者遂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
接到承办单后,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与消费者进行了联系,确认事实清楚后,又对经营者进行了调查,经营者认同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并表示种子有问题。依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和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三倍经济损失。在法律面前,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赔偿。消费者考虑到双方的友好人情关系,要求经营者只需赔偿经济损失。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孙某按每亩600元的标准赔偿宋某和张某的经济损失,种植面积按8亩计算,共计4800元整,互不追究。
2014年6月17日,冠县城区的消费者张某和宋某在莘县孙某处购买了11.5斤某牌水果玉米种,每斤90元,播种面积9亩。购买时孙某承诺可亩产2000多斤,但是到2014年八月份开始卖鲜玉米时,张某和宋某发现亩产只有500多斤,与经销商的承诺相差甚远。与经销商多次联系,没有任何结果。无奈之下,消费者遂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
接到承办单后,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与消费者进行了联系,确认事实清楚后,又对经营者进行了调查,经营者认同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并表示种子有问题。依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和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三倍经济损失。在法律面前,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赔偿。消费者考虑到双方的友好人情关系,要求经营者只需赔偿经济损失。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孙某按每亩600元的标准赔偿宋某和张某的经济损失,种植面积按8亩计算,共计4800元整,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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