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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一QQ群传播淫秽物品 群主等4人被判刑

信息来源:齐鲁网     时间:2015/11/16 11:08:00     阅览:1045人次
聊城齐鲁网11月16日讯(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 吕志栋)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刘某某、南某某、张某、吕某某因通过QQ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互联网上建立“冠县涩男涩女”QQ群(群号:208251029),并担任群主。该QQ群自建立以来,以传播、交流淫秽色情信息为主要内容。被告人刘某某还在群内发展被告人南某某、张某、吕某某为管理员,与其共同管理该QQ群,群内成员一度达到89人。被告人刘某某、南某某在该群内上传淫秽图片及视频文件供群成员观看,被告人张某、吕某某则在该群内交流卖淫场所及黄色网站。公安机关截获该QQ群内上传的大量淫秽色情图片及视频,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的图片为66张,视频文件3个、音频文件4个、GIF图片2个。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南某某、张某、吕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视频、图片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四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南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吕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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