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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勒索钱财 冠县7名农民被判刑处罚金

信息来源:齐鲁网     时间:2016/3/31 12:35:00     阅览:2385人次
聊城齐鲁网3月31日讯(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 吕志栋)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杜某某等7名被告人因与他人有矛盾,便找人帮忙冒充警察实施敲诈勒索。7人均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至一年不等,并分别处以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9月出生,山东冠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8月出生,山东冠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陈大某,男,1989年8月出生,山东临清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7月出生,山东冠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陈某学,男,1990年12月出生,山东临清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陈某欢,男,1987年3月出生,山东临清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陈某豪,男,1989年2月出生,山东临清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曾有矛盾。2015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找到被告人许某某预谋,让其帮忙找人冒充警察敲诈被害人王某出出气。后许某某找了被告人陈大某,陈大某又找了同村的被告人陈某学、陈某欢、陈某豪等人。被告人杜某某又找来张某某装扮嫖客,由陈某学、陈某欢、陈某豪冒充警察,在冠县清水镇一路口西杜某某的饭店内,制造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性交易时被许某某等人现场抓获的现场,强行将王某及王某的朋友任某某戴上手铐,强行索要现金。王某交给许某某等人一张邮政银行卡,并告知密码。后杜某某从王某交出的邮政银行卡中取出6500元,并扣留任某某的苹果6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4320元。事后,杜某某留下现金3500元及苹果6手机一部,其余3000元其他被告人瓜分。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退赔了两被害人的现金及手机。

    另查明,2015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豪到冠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预谋后,纠集被告人张某某、陈大某、陈某学、陈某欢、陈某豪等人,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陈大某、陈某学、陈某欢、陈某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退赔了二被害人财物,被告人陈某豪有自首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庭审中各被告人认罪悔罪,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许某某参与预谋和纠集其他被告人,作用仅次于杜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大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某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某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某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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