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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5年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一律不得新建

发布:2013-11-17 18:28:16  来源:冠县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决定》提出:“要控制楼堂馆所建设。”据了解,济南已开始下大力气清理各类楼堂馆所,明确5年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一律不得新建。而且,如果单位已搬了新家,其原来的办公用房就得腾退移交。

  据了解,济南要求在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也必须一律停建。

  而在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方面,为了避免出现豪华装修等情况,济南明确要求,如果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但是,维修改造的重点是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在进行维修改造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以往,有个别单位在搬入新建的办公用房后,会把旧办公用房出租,借此获得一部分“灰色收入”。为此,济南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都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而且,如果部门和单位已新建、调整了办公用房,就要按“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把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能继续占用和自行处置。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领导干部,只在其主要工作部门安排1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得为其安排办公用房。

  此外,为彻底杜绝“乱建楼堂馆所”现象的发生,济南为严控楼堂馆所建设开出一系列“药方”:市财政局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予下达财政预算。市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严格落实规划供地确权管理等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记者赵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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