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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公布2013年十大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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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313日讯(记者李乐涛通讯员延涛爱军世真鲁军)2013年度,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将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作为维护经济安全、服务“东融西借、跨越赶超”的重要举措,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传销、打击假发票、打击金融犯罪为重点,始终保持对经济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经综合评选,将2013度全市十大经济犯罪案件简述。

  假冒某某公司农机配件系列产品案

  在“打假”专项行动中,聊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举报,对农机市场上出现的假冒某品牌农机配件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逐步掌握涉案主要线索和情况。2013年4月27日,经侦支队迅速行动,在山东省济南市某市场内依法查扣假冒农村配件一宗。经进一步深挖,发现假冒系列农机配件的生产销售窝点涉及山东、河南、河北、江苏省数十地。经查,制假窝点多是地下加工场,犯罪嫌疑人将假冒产品密封包装后,再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各地。经逐级申报,由公安部经侦局统一指挥,部署各涉案地围绕涉案主犯、销售流向、资金信息等开展落地查证和深入经营工作,迅速查明假冒农机配件的生产、销售窝点,锁定主要犯罪嫌疑人。7月22日,各涉案地全线出击,一举突破全案,彻底摧毁该制售假冒农机配件犯罪网络。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密切协作,立案4起,破案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摧毁犯罪团伙13个,捣毁生产、销售、仓储窝点17处,现场缴获假冒农机配件64000余个,生产线6条,涉案总价值2100万元。

  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12月4日,由东昌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侦办的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六个月。其他8名骨干成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6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另一名案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经查,2007年7月,该案主犯成立某投资管理公司,继而安排他人注册成立基金类公司27家,实体公司20家,在明知下属实体公司普遍亏损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面向社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至案发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亿余元,涉及群众12000余人。

  郑某某、孙某某职务侵占案

  2013年1月9日,茌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郑某某、孙某某职务侵占案被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为受害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经查,自2008年6月份以来,郑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利用担任茌平县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冒充审批人签字、篡改凭证、添加报销单据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110余万元。案件侦破后,办案民警通过深挖扩案,相继破获职务侵占案件15起,涉案金额521万余元。

  东阿汝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3年9月16日,东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报案称:有人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东阿某品牌药品。9月23日,该大队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9月25日,民警对涉案的七个卖家淘宝账号相关交易信息等进行细致查证,从而锁定销售、仓储窝点及犯罪嫌疑人,并于10月24日成功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假冒东阿某品牌药品、半成品及外包装纸盒、手提袋等大宗物品。经查,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汝某某为获得高额利润,分别利用本人或其家人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注册了三家网店,从河北魏某、周某、广州廖某等处购进假冒某品牌药品,借助淘宝网,通过物流发货,大肆销售假冒东阿某品牌药品共计涉案价值730万元。

  庞某某等人虚假出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12月3日,茌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虚假出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庞某某被茌平县人民法院以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经查,2011年1月19日,庞某某伙同季某某注册成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季某某变更为陈某某,其中庞某某应出资240万元,陈某某应出资260万元。庞某某、陈某某违反公司规定未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交付货币。2011年10月,庞某某、陈某某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引进设备需要资金为由,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由周某某、李某某等人许诺给付月息5%的高利息或20%的好处费,共非法吸收60余人、100余笔存款共计2000余万元。

  聊城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3年8月21日,聊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浙江宁波经侦支队提供案件线索,称聊城市某某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2年与浙江涉案企业来往过程中,发现回流资金1200余万元,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嫌疑。经立案审查,聊城市某某有限公司向慈溪市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89万元,开票费是价税合计的6.2%。该任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缴非法所得60万元。2014年1月9日,该案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梁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3年5月13日,高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群众举报:在高唐县开发区一厂房内,有人生产假冒某品牌衣物护理剂。接举报后,办案民警迅速行动,现场查获假冒衣物护理剂成品700余箱、外包装箱8000余个、衣物护理剂商标标识一宗。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彭某某。经查,自2011年8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梁某某、张某三人在高唐县租赁一处厂房,在未经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假冒某品牌洗衣柔顺剂,并以1L装每箱90元、2L装每箱75元的价格销往河南郑州,山西太原等地,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

  何某嫌信用卡诈骗案

  2013年7月2日,开发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某银行聊城分行报案称,截止2013年3月31日,王某、赵某等人在该行透支信用卡本金10万余元,逾期达三个月至今未还款。经查,2012年5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何某冒用王某、庄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利用伪造的单位及公章,先后在银行办理信用卡7张,透支本金总额达359485.06元,后何某为逃避银行催款而逃匿。2014年1月3日,经侦大队民警将何某抓获。现何某已被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邢某某贷款诈骗案

  2013年5月,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报案称,冠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在贷款过程中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获取贷款,并在贷款到期后拒不还款。经查,2012年8月21日,冠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利用虚假产品购销合同、会计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电费单据等证明文件,以该公司名义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七个月。2013年3月21日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同年5月3日邢某某利用同样虚假证明文件,以其个人名义从某银行某支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2013年5月3日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给两家银行造成损失共700万余元。

  王某、魏某某等合同诈骗案

  2013年12月2日,茌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王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三人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至缓刑不等。经查,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张某某、贺某某合谋,以做酒水等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名,采取许以受害人高额利息、用假房产证作抵押、冒充他人身份等方式,先后骗取4名受害人共计14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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