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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发红头文件解决企业纠纷遭质疑被人利用

发布:2014-10-15 9:50:40  来源:飘零学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东美公司转而向漯河市中级法院递交诉状并说明了情况,漯河中院予以立案。

  2010年8月2日,几经周折后,漯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漯汇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东美公司厂地、厂房及“盘点报告表”所列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支付东美公司租金及使用费134万余元(计算至2010年3月24日)。

  漯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时,距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已过去两年零4个月。

  但接下来发生的一切更加令人唏嘘,这份迟到的判决,法院执行了将近4年,至今无果。

  法院执行“并不理想”

  记者采访中,漯河中院执行一庭法官吴波宁告诉记者,几年来,法院为执行此案下了很大功夫,“但效果并不理想”。

  2010年12月11日,因漯汇公司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东美公司向漯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被执行人漯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如之妻郭小平出面,向法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郭是漯河市政协委员、漯汇公司总经理。其理由是,漯汇公司起诉东美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违约损失206万元一案已经递交临颍法院,案件胜诉后漯汇公司可行使抵消权;漯汇公司在租赁期间增添价值126万元的机器设备如何处置,在判决书中并未判定。

  漯河中院对此答复:申请执行人依据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暂缓执行需有法定事由。漯汇公司申请中称在租赁期间增添价值126万元的机器设备,申请执行人是否认可、如何处置,需双方到庭协商。

  2011年3月,漯河中院通知双方到庭协商,漯汇公司代理律师到庭后表示,刑事案件已审结,民事侵权及追加东美公司为被告的申请已经递交法院,“因案件审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联系”,因而再次申请暂缓执行。对于漯汇公司称在租赁期间增添的价值126万元的机器设备如何处置问题,东美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可由被执行人拆走,但应交还原来交接时的机器设备。

  据悉,上述民事侵权案件临颍法院一审判决后,漯河中院又发回重审,目前重审后尚未审结。

  2011年5月,因漯汇公司表示愿意和解但一直不到庭,漯河中院电话通知郭小平确定到庭时间,要求其将法院送达的财产申报表如实填写后递交法院,遭到郭的拒绝。

  为促使漯汇公司尽快履行判决第一项内容,2011年7月11日,漯河中院决定再次召集案件双方协商一次,并向漯汇公司送达有关手续。当天恰逢漯河全市法院开展“执行开放周”活动的第一天,漯河中院由执行局局长带队,专门邀请多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法委等部门执法监督员对此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当地新闻媒体随行。路上执行人员联系郭小平,郭称自己在漯河有事不能赶回,会通知交代由门卫保安代收。但当一行人来到临颍县漯汇公司租赁的东美公司厂区门口时,保安不但拒绝接受有关手续,而且禁止执行人员进入厂内送达。此时执行法官再联系郭,其两个手机均关机。在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讲理沟通无效后,执行人员只好将文书留置公司传达室,此时漯汇公司保安人员竟强行推搡执行人员并再次拒收。

  据记者了解,此前漯汇公司向临颍法院起诉东美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违约损失206万元一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漯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临颍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至今没有结果。2013年11月6日,漯汇公司又起诉东美公司返还租金45万元,支付违约金60万元,临颍法院开庭审理后,至今未作出判决。

  “故意采取拖延手段,钻法律的空子,目的就是为了继续霸占企业,法院执行疲软,给了其可乘之机。”当地一位熟知案件内情的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

  法院执行期间县政府两次发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此案执行停滞不前,申请执行人东美公司多次向漯河市委政法委等部门投诉,漯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杰作出批示,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办理此案。

  就在东美公司朱志兴等人苦等案件的最终执行结果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14年3月20日,临颍县政府发出“红头文件”,即前文所述“临政土(2014)17号”文件,决定收回东美公司位于临颍县颍青路西段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废止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东美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美公司提出,1996年临颍县土地房产管理局给其颁发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权限为划拨,用途是工业用地,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期限是50年,被告在原告土地使用期限未到法定年限收回原告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该土地上建有3600余平方米厂房,有六本房产证,登记的产别为港澳台投资,被告把土地使用权收回,原告的房产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原告因租赁合同与漯汇公司发生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原告的企业至今没有收回,法院正在强制执行当中,被告在此时收回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将无从发展。

  临颍县政府答辩称,根据东美公司与县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东美公司的经营期限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均为15年,本协议在2009年已经到期,随后东美公司与县政府从未协商延续,因此,东美公司不再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4年8月1日,漯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临颍县政府作出“临政土(2014)17号”文件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注销的土地使用权涉及东美公司的重大利益,其在作出收回决定前应充分听取东美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但其并未告知东美公司该项权利,也未听取东美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判决临颍县政府2014年3月20日作出“临政土(2014)17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据记者了解,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临颍县政府自己撤销了这个决定,“临政土(2014)17号”文件废止。

  但随后,8月10日,临颍县政府再次发出收回东美公司土地的“临政土(2014)50号”文件。

  那么,临颍县政府两次发出“红头文件”是否经过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呢?在临颍县政府法制办,房辽伟主任向记者表示,县政府发“红头文件”肯定要经过政府法制办审查。记者请其出示法制办审查意见及相关办理程序,但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等待,房主任只拿来了一份机关发出公文会签单,“这就是审查意见”,房辽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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