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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如何确认股东资格,以确保享有股东权益

发布:2015-5-18 15:41:20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一是否实际出资;二是股东名册是否有记载;三是是否经工商登记为股东;四是是否有公司出具的出资协议。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未能履行全部手续,股东也没有相应的确认意识,因此就导致了股东资格的认定上存在大量的争议。

  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变更的亦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合作协议》实际约定了甲的股权取得方式为继受取得,甲需要通过持有的股权证明书及相应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材料来申请法院确认其A公司股东资格,并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委托持股协议证明是要式证书,必须依法定条件制作,甲的持股证明因为缺少了相应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无法证明其股东资格;而甲后来获得的3%A公司股份,由于没有相应的股权证明等证据支持,亦无法确认其股东资格。甲只能以起诉要求乙承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自身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以确保自身能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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