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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 男子被强奸也有法可依了

发布:2015-8-29 17:44:50  来源:股城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废除嫖宿幼女罪,男子被强奸也有法可依了。今日,我国第九部刑法修正案通过,并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改的刑法中,嫖宿幼女罪被废除,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此外,猥亵的客体扩大到男性,不再局限于女性。这是我国司法的又一大进步。

废除嫖宿幼女罪
废除嫖宿幼女罪

谈到“嫖宿幼女罪”,很多人对此深恶痛绝。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继2010年和2013年全国两会之后,2014年在两会期间,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第三次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她曾表示:嫖宿幼女罪不废,强奸就没完。

归根结底如下:一方面,“嫖宿幼女罪”或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变轻。“强奸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期是15年。另一方面,“嫖”意味着把受害幼童变成了“卖淫”的一方,对受害幼童是二次伤害。

那么,为何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会将嫖宿幼女罪废除?在笔者看来,首先是现实情况很迫切。幼女被威逼诱拐去参加性交易现象很严重,必须予以打击。其次,“嫖宿”的叫法本身对幼女是负面的,幼女甚至成了“加害人”。最后,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初衷也跟不上时代,该进化了。此外,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的民意很高。

可以说,废除幼女罪,并将猥亵的对象扩大到男性,这背后不仅是司法的进步,更是法律对民意的尊重和重视。

最终通过的表决稿,与本次会议开始时送审的三审稿相比,同样有许多重要修改,其中包括去掉了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最具争议的一个修改。

根据此前的二审、三审稿,该条允许对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收买者从轻处罚,而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由于该条传递出了“收买被拐妇女可免除处罚”的不良信号,许多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都建议此条修改。记者看到,最终表决稿中,“免除”二字已被删去。

“医闹”首犯最高可获刑七年;闹访或判三年徒刑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最,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变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

该刑种的处罚级别也被提高,从原本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第三款中,该条还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重特大贪污罪犯可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此次还增加了对贪污罪用刑的限制。根据其四十四条,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可以在判处时同时决定,犯罪分子减刑为无期徒刑后,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悉,这一修改是为了防止该类罪犯利用各种手段减刑、监外服刑,逃避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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