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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案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因 范冰冰案处罚决定合理合法吗

发布:2018/10/9 15:41:48  来源:闽南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10月3日上午,范冰冰“阴阳合同”一案终于尘埃落定。从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摄制过程中,以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税务机关依法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作出相应的追缴和处罚决定。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元。

  3日中午,范冰冰通过微博刊登致歉信就偷逃税道歉,表示“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税务部门开出巨额罚单的行政处罚是否于法有据?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等于不构成犯罪?该案对影视行业从业人员有着怎样的警示教育和规范引导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范冰冰案处罚决定体现依法办事”

  记者了解到,范冰冰“阴阳合同”偷逃税案是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处理的个人偷逃税款金额最大的案件。税务部门对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类逃避纳税行为分别处以0.5倍至4倍罚款,其中针对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行为开出的4倍罚款达到2.4亿元。

  “对范冰冰个人偷逃税款处以3倍和4倍的罚款,依据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认为,对范冰冰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处罚,依据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灿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同的案件由于主观恶性、情节严重程度不一,可能会导致具体处罚金额存在一定差异。范冰冰案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有关税法实施细则,处罚金额由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社会造成的损失以及缴纳的可能性等综合因素确定。

  然而,尽管处罚金额巨大,但网友们却提出“为何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疑问和不解。

  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虽然范冰冰偷逃税有故意的成分,但是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前科,因此,这样的处罚决定并不算法外开恩,是‘依法办事’。”陈灿平认为,范冰冰案的处罚决定,对于有些心存侥幸的人来说是一个强烈警示,对广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犯罪”

  新华社3日上午发布的消息指出,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不少网友在评论区留言表示不解,为什么对范冰冰是“只罚不判”,对其经纪人却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区别在于直接责任人的不同。”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告诉记者,“对涉嫌偷逃税罪的问题,谁负主要责任涉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知情。由于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其经纪人熟悉国家税务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并直接操作,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调查顺理成章。此外,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犯罪,因为行政责任前置的规定,所以范冰冰目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对相关税务人员的处理,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2条处理。该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杨兆全表示。

“充分发挥个案的警示教育和规范引导作用”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2018年6月底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3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环境下,应加强外部监督,比如加大税收巡查力度等。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税收人员进行巡查,如若发现有关税务人员不作为,要及时对其进行相应的惩处。对于演艺人员较多的地区应有合理的预测,尽到提前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义务等。此外,还应加大对税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陈灿平建议。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

  “范冰冰偷税案也可以对演艺行业的其他从业人员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和规范引导作用,促其认真进行依法补税等。”陈灿平在接受采访时说。

  刘剑文深谙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他表示,目前,我国还缺乏较为细致的税收规定,可以以范冰冰偷逃税案为契机,完善相关税收制度,细化有关税收规定。今年10月底税收征收管理法将进行修订,这是继2001年之后该法的又一次大修改,将对纳税人信息管理问题、第三方信息提供、税收程序的完善等法律问题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是人类法治文明中的两项重要成果,我们作出的判断和结论都应当基于对法治的深入理解和观察而得出,都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刘剑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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