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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张某网上侮辱他人被处罚!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  编辑:minge680  分享/转发»
案例背景:近日,为发泄情绪,张某将刘某的头像与淫秽视频利用AI进行合成后,连同张某联系方式一起公开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并配侮辱性文字,对张某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冠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冠县网警温馨提醒:网络不是“法律盲区”,网络空间也绝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上网,齐心协力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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