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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年底试点以房养老 鼓励外资办养老机构

发布:2013-11-5 14:37:43  来源:冠县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原标题:我省年底前试点以房养老

  本报济南11月4日讯(记者 宋磊) 4日,记者获悉,山东省近日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共30条。今后一段时期,全省要特别重视发展信息、物流、教育、研发、文化、旅游、养老、医疗、金融以及各种商务服务等十大行业和领域。

  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郭树清在会议上指出,当前我省人均GDP已超过5万元。2012年,全省实现服务业增加值19995.8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40%。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服务业仍是经济发展的“短板”,与我省经济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称。

  “30条”意见包括:要加强规划引领,加大财政投入。各类政府产业扶持和结构调整资金主要投向服务业,一般不再投入竞争性工业领域。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保障和优化土地供应,调整价格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人才支撑,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市场秩序等。

  我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消费金融业务,满足服务消费领域的信贷需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该项任务将由省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并将于2013年年底前正式启动。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通俗讲即社会关注度很高的“以房养老”或“倒按揭”。今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明年将以住房反向抵押的方法试点“以房养老”。

  会议提出我省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切实把发展服务业放到转方式调结构的战略重点位置上;进一步整合力量、加大扶持力度,集聚各类资源向服务业倾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进一步加强引导、激发活力。力争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左右,基本形成服务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

  鼓励社会资本 参与垄断行业基建

  1日,山东省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通过加强引导、增加投入,简政放权、优化环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激励创业、推动创新等措施,推动加快服务业发展。

  居委会和养老院执行非居民电价

  《意见》指出,严格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并分步实施到位。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

  鼓励外资兴办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

  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在我省以合资、合作方式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外资兴办职业技能培训、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扩大201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的基础上,今后逐步增加。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环节和新兴领域发展,通过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推动政府、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设备采购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增加对公益服务的政府采购,实行机关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服务政府采购。

  不得新设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

  为加快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我省将通过简政放权等措施,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意见》指出,要减少行政审批。省政府规章不得新设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项目;已经设定的,按照程序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性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其他一律取消。

  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直接核定企业经营范围。

  要求提高行政效率,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平行运作,必要时采用集中会签会审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公办机构改制

  《意见》提出,要打破行业垄断。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平等进入各服务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政策。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相关公办机构的改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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