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去年电动车事故死亡199人 八成以上系超标车
日前,《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审议,今年6月将进行第2次审议。根据《草案》,我市拟将限制电动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同时对全市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登记,核发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昨日,市交管局事故预防处理处首次公布去年我市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情况,民警对涉及事故的电动车类型、原因、典型案例等进行详细解读。据统计,去年我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9789件,其中立案事故742件、死亡199人、受伤734人,与2012年的9302件相比,事故件数上升5.2%。与2011年的9075件,其中立案事故681件、死亡184人、受伤692人相比,事故件数、立案事故件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上升7.9%、8.9%、8.2%、6.1%。
事故车辆:
80%以上都是超标车
从目前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来看,其中80%以上都是超标车。所谓“超标”,主要表现在车速超标和自重超标两方面。根据1999年我国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车速应该低于20公里/小时,自重小于40公斤。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大部分电动车并不符合这一标准,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甚至可以达到60公里。
超标车的危害:车辆体积大、自重超重,车轮接触地面的面积小,稳定性差,再加上车速快,制动性能降低,遇到紧急情况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事故原因:
5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引发事故
电动自行车事故频发,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身的违法行为引发。而其中,尤以以下5类交通违法行为比较突出。
A闯红灯
去年,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闯红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涉及电动自行车立案事故总数的5.5%。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抱着“机动车不敢撞我”的想法,不按信号灯通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危害:相较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处于弱势,在“闯红灯”过程中极易受到机动车的伤害。一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很容易受伤甚至死亡,同时也严重威胁到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如果是由于电动自行车存在违法行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需在事故认定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B逆行
去年,因电动自行车逆行而引发的事故占总立案事故的11.7%。
危害: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图方便,选择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稍有不慎就会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
C侵走机动车道
去年,因这种违法行为发生的立案事故占总数的2.8%。
危害: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图速度快,违规驶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争道,既妨碍机动车正常行驶,影响交通秩序,又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自身的安全。
D违法载人
危害:电动自行车载人后,自身重量增加,造成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延长了制动距离,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E随意变道行驶
危害: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观察后方情况,随意转向、变更车道、横穿道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埋隐患
民警表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电动自行车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不同于摩托车,目前驾驶电动自行车并不需要考取驾照,很多骑车人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同时,一些骑车人安全意识淡薄,认为骑车上路违点法没什么。这就造成其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针对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的各类违法行为,记者昨日也分别采访了几名市民。“开车的时候最怕的就是电动自行车,不仅速度快而且根本不按信号灯走,尤其是拐弯的时候根本就看不到他们,很容易就撞上了。”平时驾车上班的王先生表示。谈起电动自行车,工作单位就在家附近,平日步行上班的刘女士也是心惊胆战,“太吓人了,动不动就骑到人行道上来,我朋友还被电动车把手刮倒过!”
今日起全城严查“电马儿”违法
春节大假后,部分务工人员提前返回成都,元宵节后还将迎来一波返程高峰。随着各单位、企业恢复工作,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率大幅度增加,再加上最近的低温雨雪天气,电动自行车的出行危险性也将增加。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今日起,我市将开展针对电动自行车各类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逆行、侵走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还市民一个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记者 李旻 摄影 杨永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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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肇事
鉴定超标则按机动车处理
本报讯(记者李旻)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是不符合我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中的达标电动自行车,都可能按照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昨日,记者从市交管局了解到,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如经鉴定该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将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而去年发生在我市的两起电动车致人死亡交通事故都因电动自行车超标而按机动车相关规定,肇事方都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据了解,我市现行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规定对象以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为主,并未将电动自行车纳入管理。而超标电动自行车也不按照非机动车标准进行管理,是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这意味着,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如经鉴定该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将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2013年2月22日上午,赵某与肖某分别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由冻青树街方向沿署袜北一街往蜀都大道方向行驶。当赵某行至署袜北一街25号门口时,发现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杜某。赵某随即刹车停车让行,跟在其后的肖某躲闪不及,撞上赵某的电动自行车尾部,致使赵某驾车撞倒行人杜某,致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机构鉴定,肖某和赵某的电动自行车种类属性属于机动车范畴。肖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依法移送起诉。(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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