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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取暖费“捆绑收取”引争议

发布:2014-11-6 17:41:4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近日,家住站前街西湖馨苑小区的张先生致电本报反映,小区供暖费与物业费捆绑收取,“我觉得物业服务水平和收费标准不相符,所以不想交物业费,不过,物业不收取暖费冬天我就没法取暖了,物业这样做合理吗?”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类似这种情况在不少小区都曾发生过,近期也有不少市民咨询此类问题。那么,物业费和取暖费可以捆绑收取吗?

  业主

  物业费和取暖费捆绑收取,这样做合理吗?

  张先生家住西湖馨苑小区,他告诉记者,马上就要供暖了,他最近想把取暖费交上,但是在去小区物业交钱的时候对方表示,因为他并未缴纳明年的物业费,不能收取他的取暖费。对此,张先生无法接受。

  记者在小区物业贴出的一则“供暖通知”上看到,上面明确写道,“单位和居民采暖实行先交费后用热的原则,用户应在每年采暖季开始半月前,将取暖费一次性缴纳给供热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小区用热户数达不到75%的原则上不供暖,否则不能保证供暖效果,经单位领导与供热单位协商决定,西湖馨苑小区缴款日期再延长8天……所欠费用的业主(如:水费、电费、物业费等),物业不予代收暖气费用。费用补齐后方可交纳供暖费。”

  “小区物业费近一块钱一方,但是我觉得物业的服务水平并没有达到相应标准。”张先生说,他之所以不愿意缴纳物业费,是因为感觉小区物业费较高,而服务水平与收费标准并不相称。

  而在物业贴出的另一则“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及作用”中记者看到,上面明确标注,“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对此,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感觉除了卫生这块,很多收费项目并没有在小区管理和服务中体现出来,而且各收费项目并没有明确标注费用多少,所以并不能说明问题,“小区每年几百万的物业费,这些钱哪里去了,我觉得作为业主我心里没底,所以不想交物业费,没想到物业却因此拒收取暖费,这样做合理吗?”

  物业

  享受物业服务就必须交物业费,收费标准没问题

  记者随后就此事联系小区物业进行了了解。据物业工作人员介绍,小区2015年的物业费已经到了收取时间,业主要想享受物业服务,就必须缴纳物业费。

  对于物业费收取标准,工作人员表示,小区小高层每平方米0.95元,多层每平方米0.65元,这个收费标准从小区交房就开始执行,这几年一直没有变化。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这样的收费标准在业主买房之前就已经制定好了,在小区楼房预售许可证、业主的购房合同以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上面都有明确规定,且经物价局批准、在房管局有备案,没有什么问题。

  针对业主对于物业费使用去向并不清楚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每年物业的季度工作报告中都会将物业重大工作向业主公示,“这个季度干了哪些大事,为业主提供了哪些服务,这些都会有标示。”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物业管理涉及方面很多,除了常见的卫生管理,有很多是业主所不了解的,如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等,“小区电梯产生的电费是不包括在物业费里的,交房之后我们就没有收取过电梯电费,而每年光这笔费用就达几十万元。另外,有的项目亏损是相当厉害的,物业每年能维持正常运营就已经很不错了。”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原则上只要业主欠费,物业就不会为其提供服务,“业主有什么疑问或者不满可以跟我们当面交流,一起解决问题,否则只是一味不上交物业费是不可取的。”

  说法

  “捆绑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业主和物业皆可通过法律维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类似物业费和取暖费“捆绑收费”的问题,其实在很多小区都曾经上演,特别是每逢供暖季反映此类问题的居民都很多。那么,捆绑收费合法吗?对此,记者采访法律界人士进行了了解。

  据律师介绍,物业费、水电费和取暖费捆绑收取没有法律依据,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服务,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公共绿化的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等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业主不及时缴纳物业费,经合理的催告后,仍不缴纳的,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采取物业费、水电费和取暖费捆绑的方法是不妥当的。

  物业公司采取限制取暖而强迫业主缴纳物业费用而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业主可以通法律途径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供暖的终端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取消其对该物业公司的供暖费用收取的委托。

  (记者 张承斌 实习生 葛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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