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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发文混改清障什么情况?部委发文混改清障具体内容

发布:2018/9/19 15:06:52  来源:南方财富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编者按:国家发改委网站18日消息,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干意见》对前期混改中存在的多重障碍,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措施。前三批已经纳入发改委混改试点的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七大领域央企和地方国企将率先受益。”

  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意见发布 探索央企集团公司混改可行路径

  中国证券报记者 刘丽靓

  国家发改委网站18日消息,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推进混改试点企业员工持股

  意见指出,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国务院国资委审核中央企业申请改革试点的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开展试点,鼓励探索解决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股由谁持有等现实问题的可行路径。积极支持各地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既有的关于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界定的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军工企业国有控股类别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类别修订完成前,确属混改需要突破相关比例规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一事一议方式报国防科工局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关于员工持股,意见提出,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立足增量、不动存量、同股同价、现金入股、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等原则,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和风险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试点企业数量不受《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规定的数量限制。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有效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意见还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与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之间的联动。对于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步申请开展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适用相关试点政策。

  研究制订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

  意见强调,科学准确地对国有资产进行定价。目前,国有非上市公司交易相关定价制度办法需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细化评估方式、强化监管和法律责任追究、强化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评估交易的国有资产,建立免责容错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

  意见表示,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关于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意见指出,土地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注入的重要资产。有关部门要研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解决国有土地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历史遗留问题。

  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债转股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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