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标车淘汰细则出炉 全省111万辆明年全淘汰
7月15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方案》要求,对于目前全省剩余的111多万辆黄标车,各市确保于2014年下半年淘汰现有余量的40%,剩余任务2015年要全部完成。
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黄标车1165718辆,截至2014年7月1日,全省还有黄标车1110752辆。对于剩余黄标车,《方案》对各市提出了明确的淘汰“时间表”:2014年下半年各市要淘汰现有余量的40%,剩余任务2015年要全部完成,也就是说,从2016年开始,山东的黄标车将被全部淘汰。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淘汰黄标车
《方案》明确指出,将对5类黄标车进行优先淘汰:对于已达到强制报废注销状态的和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注销;环保部门已经确认的黄标车优先淘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淘汰黄标车,省直机关力争2015年上半年完成全部淘汰任务;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先行淘汰营运黄标车;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城市建成区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与此同时,《方案》要求,出台黄标车“黄改绿”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车辆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由黄改绿。黄改绿数量列入已淘汰数量。《方案》要求,财政部门要保障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汽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黄改绿”的政府补贴政策和措施。
限行区扩大:由市建成区扩大到县级市城区和高速公路
《方案》要求,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由市建成区扩大到县级市城区以及高速公路。开展集中治理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查处黄标车、无标车、报废车、冒黑烟车和未检车辆,严格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和环保部门环保监测系统实现联网,依托城区交通出入卡口和监控设备,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无标车进行抓拍、取证并及时依法处理。
同时,要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登记设限:未达到“国Ⅳ”标准的外地转入车一律不予受理
在机动车登记管理方面,《方案》要求,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要强制报废。外地转入山东的机动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办理过户手续。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要督促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同时要严格检验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尾气检测不合格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未完成淘汰目标,市政府负责人将被约谈
《方案》指出,建立由公安机关牵头的黄标车淘汰工作机制,各市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淘汰黄标车负总责,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治理淘汰工作有序推进。公安机关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环保部门对黄标车进行排查摸底,完善限行政策,加大上路检查力度,严格黄标车源头管控。环保部门要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加快尾气检测进度,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台账管理、路面限行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经营黄标车淘汰力度,从严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全面摸排和清理出租、客货等各类营运黄标车、报废车。
财政部门要保障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汽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黄改绿”的政府补贴政策和措施。商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政策规定和黄标车提前淘汰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检验设备检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认证与资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研究出台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据了解,《方案》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未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省政府将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省政府将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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