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冠县信息港 > 新闻频道 > 房产家居

聊城市民疑问:新规施行 为啥还要交供水加压费

发布:2014-10-21 8:30:23  来源:聊城房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从10月1日起,《聊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中有一项新规格外引人注目,那便是第九条中的一项规定:“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和供热换热站加压设备运行电费、水费,由供水、供热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然而,最近有不少市民向本报反映,在高层住宅供水方面,小区物业仍向业主收取二次加压费。那么,高层业主是否该缴纳这部分费用呢?

居民物业为啥还收取二次加压费

“从今年10月份开始,高层住宅供水二次加压费不是由供水单位承担了吗?可我们小区物业为啥还向业主收取二次加压费呢?”近日,市民王先生反映了此事。

王先生是柳园北路双庙村的回迁户,最近乔迁新居时发现,小区物业按照3元/立方、3.2元/立方、3.4元/立方的标准,向不同楼层的业主收取水费,“6-12层3.2元/立方,12层以上3.4元/立方,楼层越高水费越贵。”王先生纳闷地称,不久前,我市刚出台相关规定,高层住宅供水二次加压费应由供水单位承担,可为什么物业还在收取二次加压费呢?

事实上,有这种疑问的人不在少数。目前市区内很多高层住宅小区都有收取二次加压费的现象,并且由于小区采用的加压设备不同,能耗也不一样,收费对象和标准也有所不同,有些小区的物业公司每月会将水费情况向业主公布。

部门 办法执行应有一个前提条件

对于高层住宅供水二次加压费问题,15日记者咨询了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解释称,《聊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所指“二次加压设备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是指二次加压费用不列入物业费收取,而目前二次加压费尚未含在水价里,所以应该另外加收。

“物业公司替供水公司向业主收取水费,其行为不是盈利性质,所以让物业公司来承担这项费用是不合理的。”这位负责人说,文件规定二次加压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是有前提的,那便是二次加压设备移交给了供水部门管理,在没有移交二次加压设备的情况下,用水成本只能由消费者即业主来承担。

这位负责人称,我市城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已经执行了10年,当时由于城区高层住宅很少,调整水价时没有考虑二次加压费的问题。近年来,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越来越高,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就需要配备二次加压设备,也就产生了二次加压费用,加压费也成了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市出台的这项规定是按照《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的,着眼于未来5年的发展趋势,其目的是积极引导和促进二次加压设备产权转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进行专营化管理。

而聊城润达水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于此事回应称,他们并未收到要承担二次加压设备费用的相关通知,目前,他们仍按2.63元/立方(其中基本水价为1.7元/立方,污水处理费为0.9元/立方,附加费为0.03元/立方)的标准向居民收取水费。

物业 设备维护费用高,政策执行难

“多层住宅小区是常压供水,不需要加压就能满足业主的正常用水需求,但是小高层必须使用加压设备进行二次加压,设备每天24小时运行,电费是一项很大的支出,供水公司是不承担的,所以需要业主来均摊。”对于收取二次加压费问题,几家物业公司几乎都给出同样的答复。

某物业公司张经理认为,目前的状况下,让供水单位承担二次加压费不太现实,也很执行下去。因为二次加压设备产权基本上都归房地产商,而非供水公司,设备的维护和运行由物业公司人员来完成。

“不同的小区加压费用不同,有的小区加压运行成本一年就好几万,这个费用由谁来核算,供水单位认不认账?都是个难题。”张经理称,如果让供水单位管理各小区的二次加压设备,需要大量的管理人员,管理成本之大可想而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较之下,收取供暖二次加压费的小区则要少很多。主要原因是很多小区的供暖换热站是由供热企业来管理的,而热企未向小区业主收取二次加压费。

“对于不属直管站的供热小区,物业公司也可用其他办法来弥补加压费成本,比如隔三差五地关一关供暖阀门。”一名市民称,让消费者承担二次加压费有点不太合理。

最后,这名市民表示,“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和供热换热站加压设备运行电费、水费由供水、供热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这项政策对高层业主来说是件好事,不过目前业主还未尝到甜头。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评论加载中...
赞助商推广链接
推广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新闻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冠县信息港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新闻文章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在线客服,我们会在24小时内及时修正。

Copyright © 2003-2009 Guanxian.Org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