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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拟定孩子三种情况不用和父母同姓 实现公民姓名权

发布:2014-10-28 12:51:16  来源:爱青岛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中山大学法学教授张民安介绍,实践中,的确遇到一些父母为孩子取他姓的特殊事例,如有人为了标新立异,将孩子取姓为“点”。有的孩子姓“李”,父母要求将孩子姓拆分为“木子”;孩子姓“麻”,拆分为“广林”。还有的父母因受他人恩惠,为了感恩,希望将其孩子随恩人的姓。除此之外,还有因风水原因而要求改名的。

 

  新京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地派出所户籍科在登记居民变更姓名时,要求不尽相同,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依据我国于1958年公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时,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何种情况下允许变更姓名,何种情况下不允许,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公安机关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都无章可循,容易陷入尴尬境地。

 

 

 

  新京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发现,湖南省、浙江省、山东省均根据当地颁布的“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江、山东为试行)处理公民姓名登记管理。

 

  广东省目前没有专门规范公民选取姓氏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副处长介绍,“考虑到实际需要,2003年省公安厅批复,在四种情况下,公民可以更改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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