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冠县网警:网络发言谨慎行,抵制谣言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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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处于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每天都能收到纷繁芜杂的海量信息,甚至还常常有耸人听闻的谣言在网络上迅速蔓延传播,这些网络谣言以偏概全、无中生有、颠倒黑白、偷换概念博取眼球 、吸引流量加强治理,铲除网络谣言这颗“毒瘤”净化网络环境,势在必行。
案例在线:
1、网民李某报警称自己被人在某微信群中辱骂,经公安机关落实,违法行为人刘某因与受害人李某生活琐事,心生怨恨,为泄私愤在微信群中辱骂、诽谤受害人李某,对受害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冠县公安决定给予刘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2、违法行为人蒋某在社交平台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冠县公安决定给予蒋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案例在线:
1、网民李某报警称自己被人在某微信群中辱骂,经公安机关落实,违法行为人刘某因与受害人李某生活琐事,心生怨恨,为泄私愤在微信群中辱骂、诽谤受害人李某,对受害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冠县公安决定给予刘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2、违法行为人蒋某在社交平台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冠县公安决定给予蒋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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