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聊城交警曝光3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齐鲁网 时间:2019/1/8 21:08:00 阅览:228人次
齐鲁网聊城 1月8日讯 1月8日,聊城交警再曝光一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以此为警示,切实提高守法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据了解,为切实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聊城交警在加大对酒驾醉驾、假牌套牌、超限超载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同时,将强化违法曝光力度,每月集中曝光一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交通违法案例。
案例一
事故经过:2018年10月26日06时50分,张某某驾驶鲁P2****小型轿车沿松林-斗虎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9KM+800M李将庄村丁字路口处时,与对向左转弯的桑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桑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桑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疏忽大意是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过错及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同等过错,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同等过错,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二
事故经过:2018年10月29日17时10分许,白某某驾驶自行车沿国道105线茌平段信发办事处营坊村路口(439KM+727M)处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沿国道105线由南向北柴某某驾驶的鲁HA7***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白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成因分析:当事人白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柴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过错及责任:当事人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与当事人白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形成事故的同等过错,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三
事故经过:2018年11月12日09时07分,郑某某驾驶冀B3****号重型半挂列车,沿省道3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15线378KM+300M(冠县东古城镇田坡村路口)处,与薛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致使薛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原因分析: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过路口未减速慢行,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过错及责任:当事人郑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该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责任编辑:杨凡、黄鹏伟、左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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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为切实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聊城交警在加大对酒驾醉驾、假牌套牌、超限超载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同时,将强化违法曝光力度,每月集中曝光一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交通违法案例。
案例一
事故经过:2018年10月26日06时50分,张某某驾驶鲁P2****小型轿车沿松林-斗虎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9KM+800M李将庄村丁字路口处时,与对向左转弯的桑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桑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桑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疏忽大意是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过错及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同等过错,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同等过错,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二
事故经过:2018年10月29日17时10分许,白某某驾驶自行车沿国道105线茌平段信发办事处营坊村路口(439KM+727M)处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沿国道105线由南向北柴某某驾驶的鲁HA7***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白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成因分析:当事人白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柴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过错及责任:当事人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与当事人白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形成事故的同等过错,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三
事故经过:2018年11月12日09时07分,郑某某驾驶冀B3****号重型半挂列车,沿省道3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15线378KM+300M(冠县东古城镇田坡村路口)处,与薛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致使薛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原因分析: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过路口未减速慢行,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过错及责任:当事人郑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该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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