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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张居住证见证日伪政府罪行

发布:2014-8-20 8:52:05  来源:聊城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分享/转发»

  本报讯 近日,家住柳园东路的收藏爱好者周先生收到一张民国年间的“居住证”。周先生想知道它是否具有收藏意义。

  8月19日,记者见到了这张居住证。居住证为对折式,长14厘米,宽10厘米。封面正中印着“居住证”三个字,右侧写有“聊城二区第1448号”字样。左下侧竖印“山东省公署发给”。内页从右至左依次印着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填发机关,内页左面有发证时间和照片。

  证件显示,主人叫呼玉琢,男,23岁,住在聊城县青龙寺乡米仓庄第五保第十甲,为农民。由“聊城县警察所长”填发并盖有红色方形印章,时间为中华民国三十年(1941)九月一日。其中黑色印章“聊城县青龙寺乡”和“聊城县警察所长”字迹颇为模糊,需要仔细辨认。

  “日伪政府签发的居住证,就是当时所谓的‘良民证’,作用相当于现在的身份证。”聊城市博物馆刘保哲解释说。据介绍,从1940年开始,各地日伪政权都制作并发放了良民证,1941年山东各县级警察所普遍发放统一样式的带有照片、指纹的纸质“身份证明书”;1941年下半年至1945年之间,发放的是纸质居住证,填写项目与身份证明书相似;日寇投降后,国民政府1946年发放的是国民身份证。

  据刘保哲介绍,山东省公署(后期改名山东省政府)是日军侵占山东后建立的汉奸政权,自1938年成立至1945年瓦解,伪政权经历了马良、唐仰杜、杨毓珣三任伪省长的更替,在1940年至1942年间,下设了10个道政权、102个县政权,其中包括伪聊城县公署。“聊城县警察所是伪聊城县公署的下属机构,址设古楼东100米路北,1939年成立时初名警察局,1941年改为警察所。警察所是伪政权打击抗日爱国人士的工具,伪警察是残害民众的打手。”

  刘保哲介绍,这张居住证主人的住址——“青龙寺乡”原在古城东南方向,青龙寺是古代佛教寺院,在权寺村,距离古城9公里;“米仓庄”在权寺西北约2.5公里处;“第五保第十甲”证明日伪统治人民实行的是保甲制度的“联保连坐法”。

  所谓保甲制度,就是以户为单位编组,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10保以上为乡镇。户长必须签名加盟于保甲规约,声明如有“为匪通匪纵匪”情况,联保各户,实行连坐。“连坐”就是1家有“罪”,9家举发,若不举发,10家连带坐罪。联保连坐法实质就是日军通过傀儡政府对中国人民实行殖民统治的手段。

 

  刘保哲建议周先生妥善保存此证,“这张居住证不仅是日伪政府迫害中国人民的罪证,它对研究聊城的抗日战争史以及伪政权时期的行政划分提供了实物依据。尽管当时发行量较大,但毕竟距今已有70多年了,存世量有限,颇具收藏价值”。

  (记者 赵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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